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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21

改判要点:作为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入职时间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其没有办理入职手续导致劳动者具体入职时间不明,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结合前述理由,对劳动者关于其入职公司时间的主张予以采纳。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23日,李笑笑与卡卡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2015年7月至2017年5月,卡卡公 [...]

单凭微信聊天记录主张保底年薪数额,法院不予认可—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15  

改判要点:单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保底年薪20万的事实。 案情简介: 王星于2017年3月17日入职小白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一职。王星的工资以次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由于小白公司5月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王星于2018年6月6日向小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离职时201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7846.31 [...]

劳动者停止提供劳务当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02

裁判要点: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工作场地被出租方收回而无法提供劳务并非劳动者过错,不能以劳动者停止提供劳务之日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时间节点。此外,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至2018年3月份,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直至2018年3月份尚未解除。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陈钟入职小白公司,成为该公司的员工。小白公司将陈钟月工资汇入陈钟银行账户:于2018年2月9日 [...]

作者: |2020/10/24|分类: 公司法务|标签: , , , , , , , , , |劳动者停止提供劳务当日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02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蔡思斌接受第一帮帮团记者采访–遗体送医院太平间存放后遗失,医院应首先对外承担承担责任

第一帮帮团 第一帮帮团 微信公号 因非正常死亡, 遗体被送肺科医院存放, 家属事后认领 却发现遗体不翼而飞了!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父亲遗体送医院太平间存放后遗失?好好的遗体放在医院的太平间 怎么会凭空消失呢? 家住在仓山区兴嘉苑的刘女士 回忆起父亲去世之后的遭遇, 既愤慨又不能接受。 刘女士表示, 她的父亲9月1日在家因火灾意外死亡。 由于是非正常死亡, [...]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4

改判要点:赡养义务的内容广泛,既是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扶助,也有精神上的抚慰;现实生活中,子女通过给付父母生活费用、给父母添置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时常看望父母等,均是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均值得肯定。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案情简介: 范美美名下有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桔园洲工业区台江工业园内金山工业区 [...]

享受死亡配偶工龄优惠后购房并非单位福利,不能将其视为抚恤金,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继承-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继承纠纷03

改判要点:根据《省直单位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王婷购买讼争的房产时,享受了配偶余海的工龄优惠,按照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讼争房产应当视为王婷与余海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余海已于1973年11月26日去世,生前与王婷为夫妻关系。1996年6月18日,王婷参与房改政策,在余海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省直单位个人购房成本价交款计算表》上签名,购买位 [...]

购房人与开发商均有违约情况,根据公平、利益均衡原则双方违约责任均不予支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5  

改判要点:大福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大福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案涉房屋交付给小琴,但根据大福公司的陈述,其逾期才具备交房条件,大福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大福公司抗辩因小琴逾期付款,其无需交房。但拒绝交房与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大福公司确因小琴逾期付款拒绝交付房屋,也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告知买受人。因此, [...]

作者: |2020/10/09|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购房人与开发商均有违约情况,根据公平、利益均衡原则双方违约责任均不予支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5  已关闭评论

《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可作为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依据-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4

改判要点:在《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中,公司已明确承诺在办理产权总登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故可以认定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自办理产权总登时起算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8日,郑中山、罗玉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第八条约定“小白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郑中山、罗玉使用” [...]

作者: |2020/10/09|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 , , |《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可作为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依据-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4已关闭评论

购房人未足额支付购房款,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受一年期限限制-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3  

改判要点:购房人仅向开发商榕树公司支付部份购房款,经开发商两次催告,余款至今未依约支付,致使榕树公司收取全部购房款之目的无法实现。依据《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开发商有权要求解除其与购房人签订的讼争合同,并让购房人配合办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手续。 案情简介: 2013年9月10日,榕树公司与张大明、黄彩彩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张大 [...]

逾期交房违约金系按日产生的独立债权,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16    

改判要点: 1、双方当事人未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日期进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按日产生的独立债权,每日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独立计算。 2、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3、按照民法通则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