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余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离婚网首席律师,长期研习婚姻法、继承法等,中国离婚网福州分站站长,知名福州离婚律师,系福州最早一批主攻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的律师,其专注于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类案件的办理与研究,在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遗嘱见证等方面均有极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及独到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的婚姻、继承类案件,办案效果明显。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家事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市大量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的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婚姻继承类案件的办案效果。

/婚姻继承

福州继承律师评析:债务人放弃继承遗产,债权人能否主张放弃继承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若债务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是否能依据本条规定主张放弃继承行为无效呢?表面上司法解释已经表述得非常清楚,但实务中仍有争议。争议在哪里,就那是对法定义务的定性解读不同,进而司法实践中会分为两种观点。这时律师怎么办,如何对当事人解释,估计也只能见招拆招,随机 [...]

福州婚姻律师评析:婚内借款,离婚当天出具《借条》,应偿还全部本金还是一半?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系因婚内借款所引发的纠纷,一审法院观点认为,借款本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借款方应偿还的本金中本就一半应归其所有,故借款方只应当偿还一半本金。但本案二审法院则持不同观点,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特地在离婚当日出具借条,应视为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即借款方明确相关债权归另一方所有,此即可以借款方有明确偿还全部本金的意思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本案《借条》出具的时间并非协议 [...]

福州家事律师评析: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近亲属,是否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在未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基本严格适用《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六条,只要一方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或是“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法院即不会支持分割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给孙子,按照常理,转移 [...]

福州离婚律师评析:离婚协议赠与子女的房产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债权人查封后还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离婚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诸多观点,有观点认为《离婚协议》并不具备物权变动效力,基于《离婚协议》所产生的请求权并非物权请求权,仍属债权请求权,无法对抗强制执行。还有观点则认为需通过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债权形成时间,权利人对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上述情况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于夫妻之间未办理过户的情形,但本案《离婚协议》是将房产直接赠与未成 [...]

福州离婚律师评析:离婚前通过买卖合同转移小产权房权属,丈夫后续索要购房款能否支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买卖合同涉及房产系小产权房,无需进行房产登记也没有房屋产权证。案涉房屋当地均以买卖合同的形式来处理房屋归属,故诉争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房屋转让协议书,以此确定案涉房屋的权属。结婚丈夫在离婚根据《房屋转让协议》主张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买卖义务,要求其支付购房款、违约金等,能否得到支持?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又如何? 上海市松江区法院认为双方在协议离婚前对夫妻共同财产签署房屋转让协 [...]

福州继承律师评析:外婆原继承于女儿的遗产,外孙能否代位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被继承人先于其母亲死亡,有部分遗产被母亲继承。在母亲去世后,对于母亲原继承于女儿的遗产,被继承人儿子能否代位继承?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份额本身就是外婆从女儿处继承所得,那么外孙就不能再进行代位继承,理由在于外孙从外婆处只能代位继承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其母亲不可能自己继承自己的遗产,因此外孙不能从外婆处再代位继承本原属于其母亲的遗产。 但本案一二审法院都没有采用 [...]

福州家事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其他争议”,还能否主张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小三的行为无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参照一审法院的裁判思路,认定赠与无效判决第三者返还。本案二审法院观点认为双方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其他争议”即应当视为双方就财产完全分割清楚,因此无权再就婚姻关系期间向第三者转账的款项主张权利。但实践中离婚后才知晓小三存在的情况大有人在,若简单以离婚协议约定便否定原配向小三主张权益,此显然对原配不公。事实上,在此类案件中第三者如果以此 [...]

福州离婚律师评析:香港居民被中介骗了“假结婚”,“网上代办”能够远程离婚吗?涉港婚姻请找专业离婚律师

与香港人登记结婚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的一条途径,正因如此,香港及内地均有不少从事此项灰色业务的中介。不少内地人士为取得香港身份也会选择支付服务费,让中介机构协助其与香港人登记结婚。 除主动收取费用同意配合中介机构与内地居民登记结婚的香港人外,还有部分很大一部分是涉世未深的香港年轻女生,她们大都是被中介机构以兼职担任婚姻公证人(类似伴娘)为由骗至内地,然后声称办理结婚的手续是模拟工作流程,而由于这 [...]

福州婚姻律师评析: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对方名下,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大都登记于子女名下或登记双方名下,单独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案例实践中相对较小。本案一审法院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并未将房屋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一方或双方的依据,因此认定不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只要父母没有明确是赠与双方即应当认为是对子女的赠与。二审法院并未对是赠与一方还是赠与双方进行详细论 [...]

福州家事律师评析: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针对婚前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规定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原《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如作为普通当事人,从文字上直接理解,肯定认定只要婚前对子女购房出资,即便产权作在双方名下,也应该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可惜司法实践没有这么简单,对于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