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余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离婚网首席律师,长期研习婚姻法、继承法等,中国离婚网福州分站站长,知名福州离婚律师,系福州最早一批主攻婚姻家事领域案件的律师,其专注于婚姻家庭与遗产继承类案件的办理与研究,在协议离婚及调解、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股权分割、遗产继承、分家析产、遗嘱见证等方面均有极其丰富的实务经验及独到的研究,成功代理过大量的婚姻、继承类案件,办案效果明显。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家事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市大量的婚姻案件、继承案件的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继承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婚姻继承类案件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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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共同遗嘱后一方死亡,另一方反悔新立遗嘱,遗产如何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约定任何一方先去世的,财产由后去世一方继承,待夫妻双方均去世后由双方的子女继承,这种模式也被称为“柏林式遗嘱”,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共同遗嘱类型。对于此类遗嘱在一方过世后还能否被撤销,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两种观点,即本案的一二审法院观点。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遗嘱人在共同订立遗嘱后即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再撤销,而二审法院的观点则更加尊重后去世一方对于财产的处 [...]

福州离婚律师原创:离婚诉讼中涉及侵犯隐私权的证据效力如何认定?

出轨行为由于其隐蔽性,相关证据一般难以直接取得,因此另一方要想取得此类证据可谓是要费尽心机,往往需要通过偷拍、偷录,甚至聘请私家侦探取得。但是通过此类方式取得的证据,往往涉及侵犯隐私权,过错方通常会以证据系非法取得进行抗辩,否认证据效力。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是如何认定判断此类证据的效力?福州律师蔡思斌谨以实务案例评析一二。 一、综合衡量取得证据方法的违法性所损害的利益与诉讼所保护的利益,在自己家中安装 [...]

丈夫欠债房屋被法院拍卖,妻子卖下份额后债权人又来追究,好冤

案件情况 有些事,一定要咨询律师,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帮你处理。否则你自以为是的完美操作,到头来仍是辛辛苦苦为他人作嫁衣。 福建周宁就有这么一个自作聪明案例。丈夫因欠债(个人债务)房屋被法院冻结拍卖。可能是对房屋有感情,妻子还是想将这房屋买回来。当然妻子没那么傻,事先应该也有请教了律师。为此,妻子在法院拍卖之前,于2021年8月25日与丈夫签署财产约定,约定“一、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权属的约定:由 [...]

离婚三天前夫即再婚、半年生子,前妻二年后知晓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能否支持?—北京三中院2023年改判案例

这是北京三中院2023年案例,案情相当清楚,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却有一定说头,并非如此简单。 男女双方原为夫妻关系,后双方于2019年10月18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19年10月21日男方即与他人再婚,于2020年4月13日生育一子。女方称2022年才知晓,故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男方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女方诉讼请求,认为双方于2019年10月协议离 [...]

老人向断绝联系多年儿子主张支付11年赡养费,能否支持?—泉州中院改判案例

泉州一对老年夫妻有四个子女,在老人因残疾、患病等需要赡养时,其中三个子女都有尽到正常赡养义务。但老人与长子从2007年开始没有互相往来,该长子也未尽赡养义务。为此,该老人夫妻作为父母起诉长子,要求其从2018年支付赡养费,合计有八万多。 案情简单明了。根据《民法典》第196条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 [...]

丈夫主张妻子擅自转账转移款项,是否需举证该款系共同财产?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基于夫妻关系特殊性,对于婚内在双方账户内的款项,法院原则上推定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而言,对于婚姻关系期间一方对外转账的款项,法院会推定相关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类案件中,法院亦基本不会特地要求夫妻一方针对款项来源系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举证。但本案不同之处在于,夫妻一方在婚内取得的大量款项是来源于其出售的婚前个人财产,其数额已远远覆盖向第三方转账的金额,在此前提下自然不能轻易将相关 [...]

福州继承律师原创: 存在形式瑕疵的代书遗嘱,在其他形式遗嘱的佐证下可推定为有效–北京二中院23年改判案

前言 现行《民法典》共规定了六种遗嘱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代书遗嘱在实务中广受人们青睐,尤其是老年群体,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同时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对形式要件要求较高,在实践中,遗嘱人仅按手印、签字或者见证人只签字无注明落款时间也不罕见。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院在2011年,给北京高院个案的批复,态度是采用“从严”原则,即“不符合法 [...]

福州离婚律师:婚姻期间一方放弃继承财产,另一方能否主张放弃无效?附福州中级法院倾向性观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双方此时处于“婚变”期间,另一方可能会采取放弃继承方式避免所继承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此种放弃行为是否有效,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存在分歧。资深福州离婚律师蔡思斌谨用相关案例评析该疑难问题。 一、继承开始后即已取得财产所有权,放弃继承权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损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放弃行为无 [...]

福州婚姻律师原创:丈夫婚内炒股未经配偶同意、造成高额亏损系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女方可提前分割共同财产–北京高院23年案例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在配偶双方之间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各自应得份额和具体财产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平等赋予了配偶双方该权利,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单方通常仅在离婚、法定婚内分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三类情形下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1066年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1.一方有隐藏、转移、 [...]

福州离婚律师评案: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名下房屋归女方,另案生效判决又认定该房属男方父亲所有,女方如何维权?-厦门中院22年案例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要慎重,如通过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尤要慎重。毕竟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在夫妻财产分割上不需要等额对价,不存在显失公平一说,一经签署在民政局备案即可生效,几乎无法被撤销的。但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认为既然离婚协议无法撤销,我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的呢? 本案就是这么一个“聪明”当事人父亲所引发的。离婚双方历经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