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子女登记为产权人,可以不顾父母随意处分房产吗?——相关案例集成

一、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物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家庭伦理和弱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着重考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即便子女因父母赠与等原因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当家庭成员之间就房屋处分产生争议时,也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状态来机械判定,而需要综合考量房屋的出资来源、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尤其是该房屋是否为老人的唯一住所等关键事实。 产权人在处分家庭房屋时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期间买房、复婚后登记双方名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期间一方出资购买、复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并排除执行? 本案复婚与否其实并不重要,由谁出资也不重要,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事实。之所以说复婚与否不重要,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而非以婚姻状态为准。即便双方没有复婚,只要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对外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的存续或中断,影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后父母出首付款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认定赠与双方但不均分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和份额如何认定。关于赠与对象的判断,关键在于出资时的意思表示,而非不动产登记状况。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款项转移时即已形成,事后在诉讼中父母出具的“只赠与己方子女”的说明难以得到法院采信,出资时父母未作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分割方式,法院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并未按均等原则简单分割,而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儿所有,父亲去世后继母能否拒绝过户?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并非普通赠与,而是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本案中,被继承人康某去世后,该房屋虽形式上仍登记在康某名下,属于其遗产范围,但其生前未履行的赠与义务并不因去世而消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康某生前“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承诺已转化为一项合同义务,该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继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买下小产权房居住十几年,卖家去世后其女儿竟起诉要求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小产权房”通常指并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无产权证、建设开发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因其无法办理合法产权登记和过户,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一般无法直接作为遗产继承。本案法院不支持原告继承房屋使用权,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案涉房屋当年在被转让时就不具备合法手续;二是被继承人买后次日即转让给被告,生前并未实际取得该房使用权。 司法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使用权的处理并非一刀切。以北京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签了分家协议并实际占有,房产就一定是囊中之物了吗?法院:只要未过户,共有权人反悔了就可撤销赠与!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法院认定案涉分家协议属于赠与性质,因未办理过户,母亲作为共有权人有权撤销赠与。该案判决与我们先前文章《再婚妻子签了<房产分配协议>却拿不到房?福州中院:无所有权基础实为赠与,过户前可撤销!》案例相似。可见即使双方签署了相关协议,抑或是受赠方实际居住多年,但最终都可能因未过户而什么都拿不到。但本案因案涉房产为共同财产,所以赠与人仅能撤销自己的份额。 但并非所有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