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个二审法院改判案例,挺有意思,也有点让我难以理解判决逻辑!
王女士和林先生于2022年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但一直没领证。2025年,二人因生活理念不合分开。林先生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及婚礼仪式中女方收取的男方亲戚拜见礼,一审法院酌情支持了部分彩礼返还请求,但认定“婚礼仪式收取的拜见礼系不同于彩礼的其他婚嫁习俗,不属于彩礼范畴”,因此没有支持返还拜见礼。
正常这事就该翻篇了。不想林先生胞姐林女士来了个奇袭,单独起诉撤销赠与,要求王女士返还她在婚礼上给的那20万拜见礼,也就是前案法院没有支持的那部分。
拜见礼是什么?说白了就是当地约定俗成的老规矩,婚礼上至亲长辈给新人的红包,图个吉利,送个祝福。跟彩礼那种为了结婚才给的钱完全是两码事。当地法院之前也有判决明确过,认为按当地风俗,男女双方在建立婚约时,双方交付的见面礼、油钱、烟等,属于馈赠的范围,不在彩礼的范围之内,也不应抵扣彩礼。
本案一审法院沿袭了先前类案裁判思路,认为男方长辈在婚宴上赠与新娘拜见礼系当地传统婚嫁习俗,至亲长辈多赠与黄金首饰、现金等贵重礼物,寄托长辈对新人的肯定与对婚姻的祝福,并没有表明该拜见礼附有以登记结婚或共同生活为条件,故应认定为林女士对王女士的无条件赠与,所以驳回了林女士的诉请。
大家是不是觉得一审法院判得挺好的,这挺符合正常人认知,也符合地方风俗。毕竟多年以来地区风俗如此,历来类案判决也如此!
结果二审法院态度来了个一百八十度大转弯,可谓开创先河:改判王女士全额返还拜见礼。
二审法院认为,林女士与王女士本无任何关系,若非因王女士与林先生即将成立家庭,其不可能向王女士赠与案涉大额款项。林女士的赠与行为显然带有对林先生与王女士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期许,具有附条件的特点。结合在案证据,二人已不可能再缔结婚姻共同生活,故赠与条件已无法实现。
这逻辑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但仔细想想,真的可以吗?
当地婚礼上长辈给拜见礼,是再普遍不过的事,几千到几十万都有。当地很多人都是先办婚礼、后领证,甚至不领证但一起过日子的也比比皆是。有了这个判决先例,不管双方共同生活了多少年,只要没领证,亲戚们是不是都能据此通过诉讼来要求钱?本案还只是林先生胞姐来起诉,那男方其他亲戚见了这结果,岂不是一个个都可以排队起诉王女士了?
更可怕的是,这个逻辑可以无限延伸。今天可以起诉拜见礼,明天是不是就可以起诉婚礼上收的所有红包?后天是不是连亲戚送的黄金首饰、家电家具,都可以被说成是附条件赠与?反正只要没领证,所有祝福都可以被解释成附条件,所有的礼物都可以被追回。
这得增加多少官司,增加多少家庭矛盾啊,简直是开了潘多拉魔盒!
现在王女士准备申请再审了。蔡律师觉得这个案子挺值得关注。你觉得这拜见礼到底该不该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