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共同生活,以维系不正当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故法院认定赠与无效。但无效与可撤销不同,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的,不存在事后可撤销的空间。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虽应返还,但男方属于过错方,若支持其索回,等于允许其把花在婚外关系上的钱通过诉讼“退款”,故法院并未支持其诉请。
该类案件中,真正有权主张返还的是无过错配偶。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返还的意义在于恢复被侵害的共同财产,而非让过错方重新掌控这笔钱。过错方不起诉时,配偶可自行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必要时将过错方列为第三人。
案情简介:
许某(男)于2007年结婚,婚姻尚在存续期间;鲍某(女)于2022年7月离婚,至今离异。2025年1月,二人经某甲平台相识。同年3月20日左右,鲍某搬入许某房屋,与许某及其儿子共同生活,至同年6月22日结束。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互有转账。6月22日双方发生纠纷,许某拨打120;同日许某经支付宝分三次向鲍某转账共计10万元,鲍某主张该款系补偿。6月27日,鲍某割腕自杀,许某陪同其就医。许某起诉请求撤销该10万元的赠与行为,并判令鲍某返还。
法院观点:
本案中,许某与鲍某通过某甲平台相识,双方在互动和交往中,逐渐发展到共同居住生活。2025年6月22日,鲍某与许某结束共同生活,同日,许某向鲍某转账100000元。2025年6月27日,鲍某割腕。许某基于此向本院起诉认为其受到鲍某的胁迫转账支付了100000元,该赠与行为符合基于胁迫应予撤销的法定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本院认为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付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结合双方之间在转款期间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存在大量多笔转账情况,可以看出许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而将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赠与他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许某在本院通知释明后仍坚持认为该赠与行为符合撤销权的法定情形,应依法被撤销,撤销后赠与合同无效,鲍某应返还100000元。该赠与行为无效是自始、当然、绝对的无效,确认无效后,不存在符合撤销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许某为保持或结束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财产给鲍某,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更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许某基于不法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其作为过错方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因此,许某以赠与行为要求鲍某返还100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6)皖 1004 民初 40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