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孩子的法定义务,不因父母是否登记结婚、是否共同生活而改变,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抚养权是父母之间关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的争议,其未经法院判定不构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计算抚养费时,可分为已发生的欠款和保障孩子至成年的后续款两个阶段,若后续抚养权经司法确定,抚养费有调整的,可再依判决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杨某红(男)于2013年12月非婚生育张某甲。2014年 2月5日,张某与杨某红分手,张某独自在异地抚养张某甲,杨某红未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张某甲以杨某红作为其生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亦未支付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红一次性支付张某甲从出生至其成年之日止的抚养费人民币216000元。
杨某红辩称,其与张某已分手多年,双方对张某甲的扶养权问题存在争议,一直未达成共识,也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在张某甲的抚养权经司法确定之前不会支付张某甲的抚养费。
法院观点: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均有抚养义务,不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均有要求不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权利不因抚养权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经司法确认而受影响;未承担直接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以抚养权存在争议、尚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某与杨某红对非婚生子女张某甲均有抚养义务。张某与杨某红分居后,张某甲一直随生母张某生活,杨某红未履行直接抚养义务,故张某甲有权要求杨某红支付抚养费,杨某红以抚养权未经司法确定为由拒付抚养费,于法无据,审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依法应分两个阶段确定:一是自2014年2月5日至2024年4月4日,杨某红未实际承担直接抚养义务,应依法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二是因杨某红并未提起抚养权诉讼,且根据张某甲的意愿其还将继续跟随生母张某生活,从保障张某甲生活、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当前宜判决杨某红按月支付自2024年4月5日至张某甲成年之日的抚养费,如果杨某红将来提起抚养权诉讼并获得抚养权的,则应根据相关判决再作调整。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甲诉杨某红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案(入库编号:2026-14-2-02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