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保证合同须以明确的保证意思表示为前提,仅在借条空白处加盖公章,未在保证人栏专门签章,不能认定保证合同成立。案涉借条虽有担保条款,但两公司的公章并未加盖在“保证人”处,而是加盖在借条底部空白位置,该位置不能作为确认保证身份的签章栏。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保证人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仅凭公章盖在空白处,不足以证明公司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此外,李某称签订借条时周某说“把公章盖上”,其“朴素认知就是加强合同效力”。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在借条空白处加盖公章确实容易被理解为一种增信手段,因此法院认定公章加盖在空白处仅能反映一种朴素的增信意图,而非明确、具体的担保意思表示亦符合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

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列明保证对象。仅在合同空白处加盖公章,无法形成有效的保证合同。

 

案情简介:

李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李某系某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持股100%的股东,亦系某医药公司的董事、经理及持股49%的股东。2024年3月,李某、孙某向周某借款1500万元,同年5月,李某、孙某又向周某借款1000万元。李某、孙某出具三张《借条》,均载明借款本金、利率、借款期限,还载明“担保人:本人承诺对上述借款以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财产:(空白)”等内容。三张《借条》借款人处均有李某、孙某签字、捺印,其中两张《借条》底部空白处加盖两公司公章,另一张《借条》底部空白处加盖某管理公司公章,某医药公司公章有一小部分加盖在担保条款位置。

周某称,签订《借条》时,周某明确提出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李某称,签订《借条》时桌上正好有两公司公章,周某说那就把公章盖上,于是就盖了,周某没有明确提出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朴素认知就是加强合同效力。某医药公司称,李某系基于周某的要求而加盖的公章,周某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审查某医药公司是否就提供担保作出决议,某医药公司没有就此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与周某之间不存在任何的担保法律关系。

 

法院观点

周某要求某管理公司、某医药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上述两公司就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从案涉《借条》的形式及内容上看,没有明确指明保证人是谁,也没有明确写明两公司为保证人,两公司亦未明确、具体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欠缺保证合同形式要件。周某主张签订《借条》时其明确要求两公司提供担保,李某、孙某、两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仅有两公司加盖公章,不足以认定该两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故周某与两公司的保证合同关系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孙某共同偿还周某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

 

索引案例:北京顺义法院公众号《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中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