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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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解答:小区下水管道反水导致家里被淹,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附参考案例

家中遭遇下水管道堵塞反水、漏水,污水倒灌导致家里被淹,业主该如何维权?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管道反水的原因通常有四,一是使用人在排放污水时将自家下水管道堵塞后继续排水出现反水,二是使用人楼房一侧的所有业主共用管道在某一楼层堵塞,之后上层业主继续排水,堵塞位置之上一层业主家中会出现反水,三是主管道或者污水井等终端公共设施出现堵塞、结冰等污水无法排出的情况,底层楼房 [...]

作者: |2025/07/14|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解答:小区下水管道反水导致家里被淹,应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附参考案例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最高院宣布:烂尾楼业主不用还贷了!法院判了,烂尾楼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无需还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2025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入库案例:陆某、张某千诉盐城融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此案堪称破局范本!为烂尾楼购房者指明了脱困之道,更为全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通过参考案例形式进一步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要旨为:1.商品房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且案涉商品房建设已停工、短期内无交付可能性,买受 [...]

作者: |2025/07/08|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最高院宣布:烂尾楼业主不用还贷了!法院判了,烂尾楼业主可以解除购房合同,无需还贷,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闹离婚期间妻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亲戚,离婚后亲戚持证要求男方搬走,能行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与常规房产争议不同的是,本案亲戚称房子是买来的,房产证也变更过户了,但法院审查后依法否定了买卖关系。那么在亲戚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就能认定他是房屋所有权人吗? 法院认为,因不存在真实房屋交易,故房屋过户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别以为手里有本房产证就万事大吉了!不动产权证书只具有初步证明效力,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所有权,即使办理过户登记也并不等 [...]

作者: |2025/07/07|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闹离婚期间妻子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亲戚,离婚后亲戚持证要求男方搬走,能行吗?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父亲擅自把离婚协议赠与儿子的房子卖了,儿子起诉未成功,只因少了母亲的帮忙!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协议赠与子女财产能否撤销的问题,《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不得任意撤销。但本条规定并未赋予子女请求权。此类条款本质上是第三人利益合同,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 [...]

作者: |2025/06/23|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父亲擅自把离婚协议赠与儿子的房子卖了,儿子起诉未成功,只因少了母亲的帮忙!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婚前债务另一方竟然也要承担,只因婚后所得房屋是负债经营抵债所得,这个圈绕得有点大!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很多人眼里都认为只有婚后产生的债务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婚前债务另一方是绝对安全无需承担的。但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同样可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系通过一条逻辑链进行认定:男方所欠债务是建筑物资租金,男方使用租赁的建筑物资完成了某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方给付男方 [...]

作者: |2025/06/13|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民间借贷,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婚前债务另一方竟然也要承担,只因婚后所得房屋是负债经营抵债所得,这个圈绕得有点大!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用所得房款另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近日,一位当事人向蔡律师咨询:自己婚前购置的房产,现想出售并在工作所在地置换新房,但担心新购房产会因此转为婚后财产,应如何妥善处理? 这个问题需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售房款可以完全覆盖售房款,无需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根据《民法典》1063条之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该方在婚后卖出该房产的所得款项,实际仍然属于其个人财 [...]

作者: |2025/06/11|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婚后将婚前个人房产出售,用所得房款另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新规出台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真没用了?这样写条款,房子或许还能保得住!

最近不少夫妻被《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吓得不轻——婚前财产公证似乎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增强下约定好的房产归属说变就变!我们前文也讨论过新规对于公证机制的挑战。但事实真的如此绝对吗?蔡律师认为,公证远未到失效的地步,若能把控好协议内容,其价值只会增加不会降低。 对于给予方而言,公证的关键意义在于揭示风险与法律后果。尽管离婚后给予 [...]

作者: |2025/05/26|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新规出台后,婚前财产约定公证真没用了?这样写条款,房子或许还能保得住!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婚前公证变废纸?司法解释新规出台后,法官一锤定音,离婚了房子说没就没!

蔡律师前文讨论了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5条(以下简称《解释二》)出台后,即使夫妻间有财产约定,离婚时房子也未必对半分。有人或许认为,把财产约定再去做个公证就能上双重保险,锁死房产归属。然而,新规赋予了法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传统公证文书的风险防范功能将受到极大挑战,公证也并非万全之策。 为什么公证突然失灵了?一是在于新规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开了绿 [...]

作者: |2025/05/23|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婚前公证变废纸?司法解释新规出台后,法官一锤定音,离婚了房子说没就没!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母亲送老二家一套房,条件为照顾饮食起居,后老二需搬离,母亲提出要孙子辞职照顾,无果后母亲起诉撤销赠与,这时法院会怎么判?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内部纠纷很难说哪方就占全理了。杨老太送给老二家一套房,条件就是要老二家照顾其饮食起居,这要求其实挺合理。但从老二角度考虑,其在自身患癌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尽到了赡养义务。因为要照顾孙女,提出让杨老太一起搬家继续照顾的说法其实也不算过分。而站在杨老太立场,其已经八十多岁高龄,自然是一动不如一静,希望继续住在自己的房子更稳定 [...]

作者: |2025/04/28|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母亲送老二家一套房,条件为照顾饮食起居,后老二需搬离,母亲提出要孙子辞职照顾,无果后母亲起诉撤销赠与,这时法院会怎么判?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房东因租客同住人为94岁老人悔约诉其欺诈,一纸判决揭露租房市场的隐形门槛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各位漂泊外乡的打工人士对于租房这件事一定不陌生,房东们为了少承担一些风险往往有各类五花八门的要求。比如不租给养宠物的,怕宠物损耗家具;不租给带小孩的,小孩会在墙壁乱涂乱画;单身的不能随意带异性出入,怕租客是某些“特殊职业”……以上都是比较常见的规定,但随着随迁老人、候鸟老人、老年打工人等群体的出现,在当下的租房市场,“不租老人”成为了高 [...]

作者: |2025/04/18|分类: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福州律师评析:房东因租客同住人为94岁老人悔约诉其欺诈,一纸判决揭露租房市场的隐形门槛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