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单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劳动者保底年薪20万的事实。

案情简介:

王星于2017年3月17日入职小白公司,担任业务主管一职。王星的工资以次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发放上月工资。由于小白公司5月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王星于2018年6月6日向小白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离职,离职时201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7846.31元尚未结清。王星离职前十二个月(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的平均工资为10361.34元。

根据银行交易流水,王星收到小白公司支付的工资为:2017年4月17日2739.13元、2017年5月16日7700元、2017年6月16日7000元、2017年7月17日9000元、2017年8月18日8812.5元、2017年9月18日8950.08元、2017年10月18日8897.73元、2017年11月16日8571.43元、2017年12月18日8795.45元、2018年1月18日8758.93元、2018年2月15日9000元、2018年3月6日10000元、2018年3月19日8775元、2018年3月28日10000元、2018年4月17日9000元、2018年5月19日8775元、2018年7月17日7846.31元,上述共计142621.56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王星共收到工资126000.25元。

根据王星与小白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风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2月17日,叶风向王星陈述“关于薪水方面,我是这么考虑的,我给你一个20万元的年薪做保底。月薪我先从7000元开始跟你算,公司业绩抽成你来了以后我们不是要重新规划吗?你做的,第一年抽成不够的部分,我自己补给你。我目前在经济上的困难你是知道的,所以我一时不能提更高给你。我知道你来了要多为我哦”之后叶风又陈述“你明白保底的意思吧,你每月多拿了,后头就少了”。

王星于2018年7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3日作出两份裁决书。其中1号裁决书裁决: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拖欠工资7846.31元。2号裁决书裁决: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3974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王星不服1号仲裁裁决,小白公司不服2号仲裁裁决,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合并审理。

小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白公司无须支付王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3974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

王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决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发放年薪差额101822.93元(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83337元(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45001元(自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5000.5元。

一审鼓楼法院观点:

王星于2017年3月17日入职小白公司,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故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1.是否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约定的工资数额是多少。

关于争议焦点1,王星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白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白公司未能提交劳动合同或由王星持有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应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2,根据王星与叶风的微信聊天记录,叶风两次提出保底工资,联系聊天记录上下文,足以让王星认为工资保底为年薪20万元。而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从每月7000多元、8000多元、9000多元,最多的2018年2月至28000多元,由此侧面印证保底年薪20万元的事实。

对于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6月6日的工资7846.31元的请求,小白公司已于2018年7月17日向王星支付7846.31元,故不予支持。

对于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的年薪差额100711.77元的请求,根据叶风在微信中陈述的意思,20万元年薪保底。故2017年3月17日至2018年3月16日的工资总额为126000.25元,相差73999.75元;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6月6日,共81天,故按20万元年薪计算,还差:200000元/365天×81天-(142621.56元-126000.25元)=27762.25元。故小白公司应向王星支付保底年薪20万元工资的差额为:73999.75元+27762.25元=101762元,王星仅主张100711.77元,予以准许。

对于王星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根据规定,小白公司最迟应于2017年4月16日与王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白公司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应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向王星支付双倍工资,按年薪20万元计算为:200000元/12个月*11个月=183333.33元。根据规定,王星入职满一年未与小白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王星要求小白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王星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王星单方提出因变更工作地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情形。王星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小白公司无须进行补偿,对该经济补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一、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付的工资差额100711.77元;二、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的第二倍工资183333.33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关于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问题。小白公司主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未能就此进行举证,一审认定小白公司与王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错误。

关于小白公司是否欠付王星工资问题。王星提供了小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叶风与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公司向其承诺年薪20万元。从该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可以看出,在协商工资待遇的过程中,叶风多次提到业绩抽成问题,小白公司一审质证时虽没有否认该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强调只有在完成业务绩效的情况下才有保底年薪20万元,对此叶风亦出庭作证称保底年薪20万元是基于绩效达标。王星在小白公司工作已满一年有余,小白公司大多于每月15日至18日向其发放工资,工资数额几乎月月不同,且多个月份的工资甚至计至小数点后两位。综合上述情况,单凭微信聊天记录,难以简单认定王星保底年薪20万元的事实,王星主张小白公司向其支付未发放的年薪差额,缺乏依据,一审判决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问题。小白公司未依法与王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认定小白公司应于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向王星支付双倍工资并无错误,此期间王星的已得工资总计为123261.12元,小白公司应向王星支付此期间的另一倍工资123261.12元,一审法院按年薪20万元计付王星此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改判:小白公司向王星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的第二倍工资123261.12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争议焦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的保底年薪是20万。一审认为法定代表人两次提出保底工资并联系聊天记录上下文,足以让劳动者认为工资保底为年薪20万元。且就劳动者收到的工资数额来看亦侧面印证保底年薪20万元的事实。然二审认为劳动者拥有20万元保底年薪的前提条件是完成业务绩效,如若未完成,则劳动者仅能得到用人单位每月发放的工资,故而改判。

劳动者如遇本案类似情形,切勿盲目相信法定代表人的说辞,薪酬待遇等定要以劳动合同的形式予以固定,即便有微信记录予以证明,也可能像本案当事人一样落得败诉结果,故莫让权益处于未明晰状态,否则难以确保其不受侵害。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729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