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律师最近在网上看到一段短视频,有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时,如果遇到对方拿转账记录要求抵扣,可以从几个角度主张法院不支持抵扣,比如往来款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抵销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等等。听起来逻辑严密头头是道,但蔡律师研究了一些实务案例后,发现情况并不全然如此,实际上更大部分的案件中,法院是支持抵扣的。
就拿入库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编号:2025-18-2-102-001)来说,四川高院最终认定第三者应归还的数额,是核算了双方往来并扣减后的差额。这个案例也为各地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参考方向。
为什么会这样处理,其实不难理解。法院认定赠与行为无效,目的是让财产恢复到赠与发生之前的状态。如果只算转出去的账,不算收回来的账,就无法实现真正的恢复原状,否则也有可能会出现夫妻联手坑小三的情况。冯某慧案中,法院援引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这个返还的金额自然要扣除对方已经返还的部分。
这个规则对原配方来说,确实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很多情况下,出轨方和第三者之间的转账往来频繁复杂,单靠原配方很难掌握全部证据。更棘手的是,如果出轨方配合第三者,故意制造转账记录,原配能追回的金额就会大大缩水,诉讼结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如果出轨方和小三合伙制造虚假转账,而原配方证据不足导致自身财产确有受损,原配可以考虑另案起诉,向出轨方追偿。这条路虽然绕了一些,但同样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蔡律师认为,即使允许抵销,那也至多考虑起诉之前已经发生的合理往来,若允许对方在诉讼启动后再通过转账制造抵扣,那将会出现大量串通损害原配利益的情况,不利于保护原配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