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双方恋爱同居长达八年,但法院仍认定购车款40万余元属于借款,判令女方连本带息返还。可见交往时间再久,也不代表一方为对方的大额支出就理所当然属于赠与,分手后依然可能要还。
之所以这么判,是因为买车、买房这类大额支出,已经超出情侣间日常送礼维系感情的合理范围。当给付方主张是借款、受赠方认为是赠与,而款项性质又约定不明时,法院不会直接推定为赠与,而是要看双方的举证。即使该款项没有欠条,男方转账时也未注明为借款,但有转账记录并能说明款项用途,而女方未能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的赠与约定,其主张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就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经济能力、转账数额、用途以及车辆已由其出售变现等情况,认定该款实为借款。
因此,恋爱期间涉及大额财物的往来,最好把性质事先说清楚:如果本意是赠与,双方应有明确的书面表示或聊天记录等凭证;如果并非赠与,则应让对方出具借条或欠条,同时给付方也要保留好转账记录并注明用途。
案情简介:
原告张帅与被告杨英于2012年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同居关系,一度谈婚论嫁后分手。恋爱期间,双方之间存在频繁的经济往来。张帅诉称,杨英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其累计提供借款本金737479元,其中包括有欠条的借款62005.22元、购车款401598元以及其他多笔转账约273875.78元。上述款项到期后杨英未予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杨英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杨英辩称,上述转账系恋爱期间基于维系感情目的的赠与、共同生活消费等,并非借款。
法院观点:
一、关于欠条项下借款。杨英共出具两张欠条,第一张欠条3万元包含3000元转账及2.7万元钻戒折价款,第二张欠条包含第一张欠条3万元及截至2020年7月9日的借款,共计62005.22元。杨英认可款项性质为借款。欠条出具后,杨英向张帅还款4.3万元,因未约定利息,故还款系清偿本金,尚欠19005.22元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二、关于购车相关大额转账。情侣期间互送礼物维系感情一般属于赠与性质,但如果赠与物为轿车等贵重财物,则需结合给付动机及财产特性来认定款项性质。张帅向杨英转账401598元用于购车并登记在杨英名下,分手后杨英出售该车辆并取得购车款。该笔大额转账超出情侣之间赠与的合理范围,张帅否认为赠与。因双方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且杨英主张赠与法律关系所提交的证据亦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故综合双方的经济能力、转账目的、转账数额、车辆现已由杨英出售并收取售车款等因素,法院认定该笔401598元为借款,杨英应予返还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三、关于其他多笔转账。张帅主张除了“520元”以外的转账均为借款。经查,张帅、杨英原为恋爱、同居关系,在长达8年期间分手又复合。基于二人特殊关系,杨英辩称相关转账为赠与、日常消费与代付费用具有一定合理性,且部分款项杨英已退还;在此情况下,张帅主张借款,除证明款项交付外,还应证明存在借贷合意。因上述转账发生于双方恋爱期间,期间存在金额从百元至万元不等的多笔转账,部分转账备注“制作费用”“九月薪资”,能够与杨英主张曾经为张帅公司打理事务相互印证,张帅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法院《情侣分手后,购车款、转账款等能否要求返还?》202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