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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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却因按揭逾期被收回房屋、赔偿巨额违约金,损失上百万!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件简介:陈远为购买福州某地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远通过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为陈某办理了预告登记,为银行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后陈某因个人经济原因,逾期三个月未向银行还贷,开发商经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 [...]

被挂靠单位需对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6  

  改判要点:案涉车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被挂靠方的监督和管理,车辆的运营及所开展的运输活动与被挂靠方存在必然联系。同时,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存在着对车辆运营收益进行分配的诉求,因此对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程程公司通过员工洪小伟委托陈小安运送废钢,运费50元/吨、货到付款。陈小安指派案外人张小明驾驶 [...]

业主将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中院最终判赔100万元-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05  

  改判要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衡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约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卖方在履约过程中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买方就卖方违约行为享有债权请求权,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物权权利,将物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价格与卖方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价格的差异直接认定为买方的实际损失,处理不当。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 [...]

作者: |2020/12/07|分类: 公司法务|标签: , , , , , , , , , , , |业主将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中院最终判赔100万元-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05  已关闭评论

借名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征收权益如何分配?-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综合陈天长期借用刘飞房屋并且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形,本院认定刘飞向陈天返还40%的房屋增值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比例过高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29日,陈天以刘飞名义与福州市仓山区居民自住房合作社签订《合约》一份,购买了坐落于仓山区某房屋,后该房屋遇国家征收,陈天遂于2017年6月9日将刘飞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陈 [...]

作者: |2020/12/05|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借名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征收权益如何分配?-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2  已关闭评论

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信用消费授信额度业务应视为金融业务,合同依法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也不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 [...]

作者: |2020/12/05|分类: 公司法务|标签: , , , , , , , , , , , , , |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信用消费授信额度业务应视为金融业务,合同依法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1已关闭评论

仅凭借据、收条不能证明借款实际支付,代理人无权以此债权抵销代收售房款-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委托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代理人提供的有关委托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协议书》、《借款借据》、《收条》等均只有委托人一方的署名,不符合常理。委托人虽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未收到代理人的款项,在此情况下,代理人应对实际支付69万款项的事实加以举证,代理人主张其通过财务人员付款,但双方存在大量的款项往来,其所称的两笔汇款并无金额及汇款用途相对应的账目,故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

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额?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纠纷03  

改判要点: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应当由其承担已完成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强承包上渡南台新苑兰花园麒麟建设项目部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并将该工地的4、5、6、7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分包给林飞施工,并口头约定工程验收以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5%,属于5%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张强自认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为194800元,后张强支付了165 [...]

债务人将房屋以接近市价70%卖给校友且双方曾委托同一律师的,不足以认定双方恶意串通

裁判要点: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交易价格达不到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但就该规定条文所使用的“一般”一词可知,70%并非绝对严格的认定标准。鉴于本案实际交易价格已极为接近市场估值的70%,且按小白公司答辩所称,当时姚艳已欠付小白公司十几万元租金,如姚艳存在卖房清 [...]

2009年生效判决已确定租金,承租人一直未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按现市场标准支付租金–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改判要点:因生效民事判决包括被告腾退涉案房屋,至今已经长达十一年之久,被告理应在上述判决生效后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结果,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结果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刘会、刘民按照每月8000元的标准交纳涉案房屋租金,依据充分。但生效的判决包括月租金标准1043元,故本案中,本院仅判决被告支付差价部分即6957元。如今后市场价 [...]

作者: |2020/12/02|分类: 房屋物权|标签: , , , , , , , , , , , , , , , |2009年生效判决已确定租金,承租人一直未腾退的,出租人可要求按现市场标准支付租金–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已关闭评论

户口迁移未约违约责任,买方再次售房后被诉违约,一手卖方责任如何承担?–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情简介:2009年11月3日,孙新与骆静签订《合同》,约定孙新将涉案房屋出售给骆静。内有约定:“……现卖方户籍在本房屋的户籍管理机关,卖方承诺于签订合同之后五年内将户籍迁出。”未约定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骆静给付房款,孙新交付房屋,但至今孙新及其家人户口仍在涉案房屋内。 2016年4月9日,骆静将涉案房屋出卖给案外人刘海,合同第(三)款约定:出卖人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