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婚礼上男方姐姐给新娘拜见礼20万元,三年后因未登记结婚姐姐要求女方返还,这能支持么?》发出后,评论区也是各执一词。不少网友觉得二审改判没毛病,二十万毕竟不是小数目,没领证就该还。也有人觉得赠与就是赠与,没那么多说头。

那蔡律师来聊聊自己的看法。

先说说最核心的问题:这笔钱的性质到底是不是附条件赠与?蔡律师更倾向于认同一审法院的判断,拜见礼属于无条件赠与。

林女士给这二十万的时候,没有任何口头说明或书面协议可证明其赠与时有以双方领证作为条件,王女士收钱的时候更不知道有所谓的条件,那这个“条件”是从哪儿冒出来的呢?

附条件赠与的成立,需要赠与人提出条件、受赠人接受条件,双方达成合意。林女士单方面存在主观意愿,就可以代表双方达成合意了吗?按当地习俗,拜见礼属于单纯的婚礼馈赠,王女士收钱时自然也是这么理解的,她怎么会想到林女士当时想的是必须领证才能合法合理收下这笔钱?

如果仅凭“赠与人存在某种期许”就可以认定附条件赠与成立,那几乎所有的赠与都可以被解释为附条件,绝大部分赠与都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二审法院显然是将赠与人的主观愿望等同于双方约定的法律条件了,这不合理。

如果二十万可以因为期许被追回,那几百块的见面礼、几千块的改口费,是不是也能被追回?总不能说金额大的就叫附条件,金额小的就叫无条件吧?法律规则的适用,不能以金额大小来划线。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所有婚俗礼金都能被追回,纠纷将层出不穷。就这个案子来说,给过红包的亲戚估计已经在排队立案了。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和前案的生效判决冲突了。之前林先生起诉返还彩礼,法院已经明确认定拜见礼不属于彩礼,不用还。现在林女士来起诉,二审法院却判令返还,实质上采用了跟彩礼返还完全相同的逻辑。该判决相当于否定了前案法院的认定,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

即便退一步说,拜见礼属于附条件赠与,那也得考虑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女方的实际付出等因素来酌定返还数额,而不是径行判定全额返还。前案生效判决都未判令全额返还彩礼,何况是拜见礼?

蔡律师也查了一下类案。同地区的某案例中,一审法院明确:“按当地风俗,男女双方在建立婚约时,双方交付的‘担’、‘见面礼’以及双方在订婚时相互交付的红包和长辈出于习俗或为增进双方关系而进行的赠与,是属于馈赠的范围,不在彩礼的范围之内及应抵扣彩礼的范围之内。”这个观点代表了当地法院对这类婚俗礼金的一贯态度,且在该案二审中也被维持了。也就是说,本案二审法院自己之前也是认可拜见礼属于馈赠、不应返还的,到了这个案子却换了一套说法,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王女士现在准备申请再审,如果你是她的代理律师,你会怎么出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