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一定要警惕:以个人账户收取企业房屋租金税务风险极大——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乏出现为规避税收或经营便利等事由,企业将应收账款让股东用个人账户进行收取。例如,公司房产出租,租金由股东账户收取,该行为看似无害,实则“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充满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企业应依法经营,还需依法纳税。而上述收租方式,首当其冲面临涉税风险。通常而言,企业出租房产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不乏出现为规避税收或经营便利等事由,企业将应收账款让股东用个人账户进行收取。例如,公司房产出租,租金由股东账户收取,该行为看似无害,实则“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充满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企业应依法经营,还需依法纳税。而上述收租方式,首当其冲面临涉税风险。通常而言,企业出租房产需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9日,张正因购房所需,向某银行南湖支行申请借款392万元,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贷款金额392万元;若张正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或付息的,某银行南湖支行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本息并要求支付费用;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 [...]
二手房买卖有时会出现很神奇的乌龙事件,让人哭笑不得,无可适从。有的确是卖家设置的坑,但有时到底是不是坑,谁在说谎话就很难判断了。案件判决虽然有最终结果,但真实情况又是如何,不可知不可知。各位可自行判断。 案情简介:2021年初,福州一买家通过中介交易买了一套二手房。不想入住不满一个月,就接到福建省一厅级单位办公室向买方发送《关于禁止使用我厅产权 [...]
案件基础事实很简单。新点公司股东陈梅芳、朱小丹于2012年3月13日至2012年4月19日累计实缴公司注册资本154万元,但此后一个月内前述资金共计308万元均从新点公司转出。对此,公司债权人认为该二人行为系抽逃资本,应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一审福州台江法院观点: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发起人、股东非法抽回自己的出资,减少公司的资本 [...]
近些年,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侵占他人财产的“套路贷”案件多发。许多人认为“套路贷”就是“高利贷”,甚至将二者混淆。然而,该种看法并不准确。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借贷双方约定高额利息的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