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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高管不容易,作国企高管更不简单。不了解法律,不敬畏法律,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很有可能“好心”办坏事,将自己送进监狱还要赔偿公司的巨额损失。

本案涉案国企大黑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肯定想不到50岁之际会遭此大难。

2015年1月15日、1月19日,时任大黑经贸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陈某以大黑经贸公司名义与小白公司签订两份采购螺纹钢的《销售合同》,合计金额50000020.68元。大黑经贸公司分别出具两份《收货确认书》,确认收到相关金额货物。小白公司取得《收货确认书后》到银行办理保理融资业务,将应收账款50000020.68元债权转让给银行。期间,大黑经贸公司还在小白公司和银行共同发出的两份《应收账款转让确认函》中予以确认。2016年7月20日,银行起诉大黑经贸公司,后经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大黑经贸公司应支付银行应收账款50000020.68元。后大黑经贸公司被强制执行,最终损失50414517.68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陈某在担任大黑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明知小白公司办理融资业务,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流程,擅自决定与小白公司签订两份采购螺纹钢的《销售合同》。之后,在明知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小白公司出具两份销售合同项下的货物收货确认书。陈某身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50414517.68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在担任大黑经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期间,严重违反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合同管理办法、贸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未按照合同审核签批流程上报集团批准、私自调用公司印章,擅自决定并配合小白公司办理保理融资业务,造成大黑经贸公司损失50414517.68元。陈某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律师蔡思斌:本案涉及刑事及民事两个领域,二者并不具一二审同案关系。为阅读方便,蔡律师实质是将刑事判决及福州中院判决一并呈现。

稍为查询一下工商登记资料,案中小白公司目前呈已吊销、未注销状态,股东为二个自然人,属私企范畴。至于小白公司后续如何处理,是否牵涉其他刑事犯罪,目前不得而知。

陈某在案中有辩解“1、叶挺虽然没有过班子会议,没有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但班子的其他成员也知晓其业务,并且此项业务所产生的利润,每一笔在财务报表均有体现。2、尽管程序上有欠缺,但陈某不能承担责任。陈某本人没有获得好处。公司经营不良,为维持公司的生存,陈某在除了程序欠缺的情况下,恢复此项业务。”,如果陈某所述属实,那其更是傻到家了。明知该业务行为明为保理融资,实质是无真实交易背景下的套取银行贷款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其竟然会越过公司表决及决策程序,略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而不顾法律责任及刑事风险,个人径自为之。

你敢信么,我是不敢信的。或者陈某也想不到最终结果会是如此惨烈么,或许当初多询问律师,多了解一些企业合规风险防范,那可能又是另外一种结局了。

注:保理融资是指卖方申请由保理银行购买其与买方因商品赊销产生的应收账款,卖方对买方到期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保理银行要求下还应承担回购该应收账款的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指销售商通过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的行为

 

索引案例:案号涉及刑事及民事,不一一列明,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