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原创:妻子系全职主妇,丈夫借款10万用于发放工地工人工资,该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海一中院2023年改判案
前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