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如何理解?-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7
改判要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款中“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应理解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大于损失的百分之一百三十时,可认定“过分高于”。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10日,大白公司与大黑公司(乙方)间签订 [...]
被挂靠单位需对挂靠车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6
改判要点:案涉车辆在一定程度上接受被挂靠方的监督和管理,车辆的运营及所开展的运输活动与被挂靠方存在必然联系。同时,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存在着对车辆运营收益进行分配的诉求,因此对此引起的法律后果,被挂靠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4日,程程公司通过员工洪小伟委托陈小安运送废钢,运费50元/吨、货到付款。陈小安指派案外人张小明驾驶闽A货车实际运输,张小明在运输过程中失去 [...]
业主将拆迁安置房一房二卖,中院最终判赔100万元-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05
改判要点:违约金的调整应当综合衡量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履约程度、当事人的过错等因素确定。卖方在履约过程中违约导致案涉合同解除,买方就卖方违约行为享有债权请求权,并不享有案涉房屋物权权利,将物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价格与卖方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价格的差异直接认定为买方的实际损失,处理不当。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4日,张玉与房产局及拆迁工程处签订《房屋 [...]
开展资金融通业务应具备从业资质,否则合同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4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也不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大龙公司(甲方)与熊掌公司(乙 [...]
向不特定对象开展信用消费授信额度业务应视为金融业务,合同依法无效!-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大龙公司在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却持续性地向不特定对象开展资金融通业务,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和信贷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合同无效的条件,应认定案涉合同无效。因无效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也不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7日,大龙公司(甲方)与熊掌公司(乙 [...]
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如何确定工程款数额? -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纠纷03
改判要点:施工人自认未完成全部工程,应当由其承担已完成工程款数额的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 张强承包上渡南台新苑兰花园麒麟建设项目部的铝合金门窗工程,并将该工地的4、5、6、7号楼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分包给林飞施工,并口头约定工程验收以后一个月内支付工程款的95%,属于5%验收后一年内支付。张强自认铝合金门窗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为194800元,后张强支付了165000元工程款给付了魏新流,后魏新流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