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接受单位管理与安排,但不一定成立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蒋一经张孔同意后叫周海一起做工,接受张孔的施工管理,张孔向蒋一预付了蒋一和周海的生活费1000元,期间大黑公司未曾对蒋一和周海面试、培训或发放工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大黑公司有授权张孔以大黑公司的名义招工或管理。可见,周海与大黑公司之间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亦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具备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 案情简介:2019年3月22日,小白公司与大黑公司签订《空调设备采 [...]
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其薪酬由股东大会决定-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务合同纠纷01
改判要点:董事与公司成立劳务关系,董事的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议决定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5日,小白公司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选举朱海为公司董事。2016年10月14日,小白公司向朱海支付董事薪酬30000元。2018年3月7日,朱海向小白公司提交辞呈,小白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
公司与外卖送餐员有签署劳务合同,但仍可认定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5
改判要点:本案小白公司符合劳动法定义的用人单位,张海作为服务于该用人单位劳动者,双方符合主体资格。根据营业执照,小白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张海根据合同完成取货、送货是小白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且张海的劳动自主性和休息权受到小白公司一定的管理约束。另外,从报酬取得上看,小白公司每个月定期以代发工资的形式发放至张海的银行卡,体现了公司对张海财务上管理。结合《劳务合同》约定,可以认定张海从事的是 [...]
职工被处分停岗期间,亦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4
改判要点:从2017年7月1日起,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张清停岗期间,小白公司仅按照132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有误,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清工资。 案情简介:张清系小白公司员工,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15年4月21日,小白公司制定《关于驾驶员运营中“到站不停”违纪行为处理的管理规定》,张清认可该规定有向员工公示。2018年1月19日,张 [...]
发放给职工的绩效奖或奖金不能视为附条件给付的第十三个月工资性质-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6
改判要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支付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第十三个月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双方未就第十三个月工资发放标准进行约定,故以郑束2011年至2016年各年的平均工资作为第十三个月工资的发放标准。 案情简介:2011年1月1日郑束与小白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驾驶员,劳动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止。约定月工资为1000元,如小白公司的工资制度 [...]
未向职工送达《到岗通知书》,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劳动争议纠纷33
改判要点:《到岗通知书》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必经程序,也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程序,并不影响用人单位依法可以单方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2017年3月16日尤凤和小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公司从事卫生保洁工作。后续签一份合同,约定包括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二天以上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2018年9月8日起,尤凤连续4天未在小白公司上班,直到9月12日上午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