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要点:从2017年7月1日起,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张清停岗期间,小白公司仅按照132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有误,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清工资。

案情简介:张清系小白公司员工,从事公交车驾驶员工作,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止。2015年4月21日,小白公司制定《关于驾驶员运营中“到站不停”违纪行为处理的管理规定》,张清认可该规定有向员工公示。2018年1月19日,张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处分。张清于2018年3月10日9时28分、3月12日时51分、3月14日11时16分、11时35分、3月16日10时26分、10时50分多次到车队长办公室表达不满,并有将装满尿液的玻璃瓶砸向车队长办公室、将办公室的文件扔在地上踩踏、将剩菜剩饭从室外扔进办公室等过激行为。小白公司为此于2018年3月16日口头对张清作出停岗决定,张清自当日起停岗至2018年5月31日。

另查,张清的月工资由基薪、岗位工资、质量奖、满勤奖、营收提成奖、安全奖、岗位津贴、技能工资、现等级评定金额以及其他加班工资组成,停岗前月平均工资约为4885元;工资为当月发放上一个月工资,每月发放两次工资,五险一金应扣总额为798.24元。其中小白公司于2018年4月向原告实发工资441.66元、2018年5月实发工资561.76元、2018年6月实发工资581.76元。张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小白公司应向张清支付2018年3月的工资2554.61元,并驳回张清的其他仲裁请求事项。现张清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张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小白公司撤销对张清作出的2018年3月16日至5月31日期间停岗的处理决定;2.判令小白公司向张清支付2018年2月扣发的工资1100元、2018年3月至5月扣发的工资13437元、2018年7月扣发的工资600元。

一审台江法院观点

张清与小白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清对小白公司制定并公示《关于驾驶员运营中“到站不停”违纪行为处理的管理规定》的事实业已知晓,其应当遵守。张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处分后,采取过激行为表达不满,影响了小白公司的日常办公,系有违规章制度的行为,小白公司对张清作出停岗两个半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张清诉请要求撤销停岗处理决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张清要求小白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时长补发停岗期间工资缺乏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而张清在2018年3月正常上班15天,现本案无证据证明其在3月1日至15日期间存在考勤异常,故其2018年3月应当发放的工资为2442.5元(4885元÷2),小白公司还应补发给张清工资2000.84元(2442.5元-441.66元)判决:小白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张清2018年3月的工资2000.84元。

二审福州中院观点:

张清与小白公司订立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张清对小白公司制定并公示《关于驾驶员运营中“到站不停”违纪行为处理的管理规定》的事实业已知晓,小白公司制定的月生产趟次任务是否合理,作为小白公司员工张清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但应依法依规提出。张清因“到站不停”受到小白公司处分后,采取过激行为表达不满,影响了小白公司的日常办公,系有违规章制度的行为,小白公司对张清作出停岗两个半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清要求撤销停岗处理决定的诉请,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因张清停岗未上班期间,要求小白公司按照正常工作时长补发停岗期间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从2017年7月1日起,福州各区(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张清停岗期间,小白公司仅按照1320元标准发放生活费有误,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张清工资。小白公司2018年3月应当发放的工资为3267.5元(4885元÷2+1650元÷2),小白公司还应补发给张清工资2825.84元(3267.5元-441.66元);小白公司2018年4月应补发330元、5月应补发330元;共计应补发3485.84元。

综上,改判:小白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张清2018年3月、4月、5月应补发的工资3485.84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劳动者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处分被停职,但即便系因劳动者过错而被停岗,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工资亦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放。

案例索引:(2019) 闽01民终1372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