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双方对婚内债务是否约定利息有争议,法院如何处理?——福州离婚律师推荐阅读
一个历经一审、二审、检察院抗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虽然各级法院均认定所谓10万债务确实存在,离婚后夫妻应该承担共同还款,但对于利息约定不明的问题,上海高院则作了一个相对有新意的处理。 案情简介:男女双方离婚后,女方亲戚拿着一张女方10年前签署的10万借条来起诉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而该10万元确实用于双方在婚内购房,借条未约定利息,但女方承认 [...]
股权代持行为广泛存在商事领域中,关于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公司法解释三》早已经予以明确,只要不具备法定无效的情形,即应当认可协议效力。但在执行问题上,隐名股东能否以其享有的实际权益对抗债权人强制执行名义股东名下股权却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争议问题,即便是最高院的判决,也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 [...]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 [...]
该宗发生在上海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案件有点绕。但对于房屋限售及个人购买资格限制等购房政策对房屋合同效力的影响作了较有针对性的认定,非常有借鉴意义。 案情简介: 涉案房屋于2014年3月31日被核准登记在刘乙名下,该房屋系动迁安置房,三年内不得设定抵押及上市交易。2013年11月23日,刘乙作为出售方与刘甲作为购买方签署《房地产定金及买卖协议》,除交易价款及支付时 [...]
裁判要点: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即土改之前对土地的流转和处分在土改后一律作废,据此,建国前的《阄书》不宜作为确定讼争房屋产权的依据。 案情简介: 1952年3月3日,福建省闽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閩六字第伍 [...]
裁判要点:被告之所以在本案诉讼前选择对外不干涉原告的房屋占有状态,对内亦不要求被告之妻、子返还已收房款,从家庭内部关系的角度而言,实际上是向被告之妻、子表示愿意维持交易现状,并在经过权衡后作出了追认处分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使被告之妻、子在当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被告这种意思表示方式符合夫妻、父子此类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习惯与社会常理,能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