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个人自建房被执行,购房人能否以实际共有权对抗执行?–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在房价高昂的社会背景下,不少人为了省钱会选择购买自建房,此类自建房通常是由购房人集体出资建造,然后约定每人享有一层的或是一定面积的权益,也可能是由一人出资建造,然后购房人向建房人购买。此类自建房通常只有一本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只能登记于建房人一人名下,还有一部分则是属于无法办证的小产权房。由于购房人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购买了相应层数或面积,因此购房人实际是自建房的共有权人,但《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制度 [...]
“一房多卖”属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在房价持续上涨背景下,有的卖家为了谋取更高利益会选择将房子“一房多卖”。所谓“一房多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同一套房屋分别出售给多名买家,并且订立多份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多份购房款。该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呢?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相同点都存在“虚构或者隐瞒事实”情节,而区分二者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卖房人当然不会直接明说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针对个案仍然 [...]
买卖不破租赁亦非绝对,本案应系不定期租赁–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的认定原则,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的档案资料中复印所得的《商铺租赁合同》的证明力大于被上诉人提交的《商铺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未曾向抵押权人及执行法院披露所主张的租赁权。被上诉人作为案涉借款合同 [...]
承租方如因配合扫黑除恶工作无法经营的,其亦无权要求免租–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裁判要点:1、承租方并无证据证明其无法经营系因其政府部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2、即便承租方确因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工作无法经营,此系其作为经营相关类别的企业主服从、配合政府部门实施行政及治安管理所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及社会责任,明显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3、承租方无法经营的原因与出租方并无关系,故承租方要求免除租金实质系将经营损失由出租方承担,明显于法无据。 案情简介: 周溪系涉诉房屋产权人。2017 [...]
已全额支付购房款却因按揭逾期被收回房屋、赔偿巨额违约金,损失上百万! –福州律师蔡思斌原创
案件简介:陈远为购买福州某地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远通过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为陈某办理了预告登记,为银行办理了预告抵押登记,后陈某因个人经济原因,逾期三个月未向银行还贷,开发商经催告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陈远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其支付房屋总价款10%的违约金,以及将房屋交还开发商,两级法院经审理 [...]
借名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房屋征收权益如何分配?-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合同纠纷02
改判要点:综合陈天长期借用刘飞房屋并且未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形,本院认定刘飞向陈天返还40%的房屋增值损失,一审法院认定的比例过高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29日,陈天以刘飞名义与福州市仓山区居民自住房合作社签订《合约》一份,购买了坐落于仓山区某房屋,后该房屋遇国家征收,陈天遂于2017年6月9日将刘飞诉至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归陈天所有,刘飞协助陈天办理诉争房屋权属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