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婚姻律师原创:丈夫婚内炒股未经配偶同意、造成高额亏损系损害共同财产利益,女方可提前分割共同财产–北京高院23年案例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在配偶双方之间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各自应得份额和具体财产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平等赋予了配偶双方该权利,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单方通常仅在离婚、法定婚内分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三类情形下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1066年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在配偶双方之间公平分配夫妻共同财产并明确各自应得份额和具体财产的重要制度。《民法典》平等赋予了配偶双方该权利,除了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单方通常仅在离婚、法定婚内分割、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三类情形下方可行使。 《民法典》第1066年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婚要慎重,如通过协议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尤要慎重。毕竟离婚协议属于身份关系的协议,是一揽子协议,在夫妻财产分割上不需要等额对价,不存在显失公平一说,一经签署在民政局备案即可生效,几乎无法被撤销的。但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认为既然离婚协议无法撤销,我能不能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目的呢? 本案就是这么一个“ [...]
前言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及部分贷款购买的房屋,仍系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对“贷款款项及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享有权利。如一方放弃该部分贷款及财产增值部分的份额,将房屋登记成另一方单独所有的,则视为该人放弃财产,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案件基本事实 1、2010年4月12日,廖红购买02房屋,并于2011年12月12日取得房屋权属登记。201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一、二审虽然裁判结果一致,但对于《代持协议》的效力认定并不相同,一审认可了协议效力,但二审则持否定意见。但正如二审法院所言“无论韩梅是否与张天存在产权代持、借名买房的法律关系,均无权再要求李丽将基于共同共有涉诉房屋享有的利益予以返还”,讨论本案《代持协议》效力已无实际意义,无论《代持协议》有效与否,韩梅在法律上都已不可能再实际取得房屋 [...]
前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现行法律中明确提及可以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有且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条并未将“与他人同居、重婚 [...]
生活中有的夫妻会在婚内签署财产协议,约定将共同共有的房屋归一方单独所有。该婚内协议能否生效?这个问题蔡律师此前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很多法院都是基于夫妻双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有的当事人想法比较多,在一方工资收入较高,但盈余存款却非常少的情况下,就会想着能不能参照公司经营那般,在计算出一方婚后工资总收入的前提下,再对支出项目审核后合理部分予以列支,其后得出的应有盈余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务中,法院这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如果有当事人咨询,离婚协议能不能撤销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律师一般都会引用法条作出标准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一第70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只有存在欺诈、胁迫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离婚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为节省费用,很多协议当事人都是自行草拟的。当然,有的比较谨慎,会去网络下载相关模版作为参考。但有时,法律理解与适用有其特殊性,不说普通老百姓不清楚,有时非长期从事领域的律师也未必这么清楚。这样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后续带来的麻烦可谓一大堆。 例如本案,如果稍微写得明确一些,根本不可能产生争议。本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