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有效吗?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效力,笔者已在《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一文中阐述。对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导致法律人士无可适从,判决乱象频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 [...]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效力,笔者已在《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一文中阐述。对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导致法律人士无可适从,判决乱象频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 [...]
近日,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撰写的《为孩子异地高考与人“假结婚”,给的钱还能否要回?》一文被《福建律师》期刊2024年第5期(总第220期)收录。 期刊全文如下: [...]
为办案研究需要,不经意间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该系列案件,案件事实相当清楚,但当事人为此诉讼十余场,时间延续近十年,实在令人叹惜!普通人有时一辈子都打不上一场官司,而我们案件的主人公林美珍、林美玉在本可退休、安逸养老的大好时光却一直在与自己的父亲、兄弟、行政部门打了十余场官司。我不是案件的经办律师,我无从知晓当事人的心态,但从局外人心态揣摩,从如我在诉假 [...]
为办案研究需要,不经意间在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搜索到该系列案件,案件事实相当清楚,但当事人为此诉讼十余场,时间延续近十年,实在令人叹惜!普通人有时一辈子都打不上一场官司,而我们案件的主人公林美珍、林美玉在本可退休、安逸养老的大好时光却一直在与自己的父亲、兄弟、行政部门打了十余场官司。我不是案件的经办律师,我无从知晓当事人的心态,但从局外人心态揣摩,从如我在诉假 [...]
《分家协议》在我国农村地区十分常见,尤其见于上世纪,夫妻所育子女往往较多,大部分父母为避免自身去世后家庭内部产生财产纠纷,常于健在时与子女签订《分家协议》,对自身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律上对《分家协议》的性质以及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产生纠纷,法院会根据具体分割内容及财产属性等来认定协议性质及效力。 近日有一当事人前来咨询蔡律师,其为家中长子,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对于恋爱期间转账另一方款项的性质,笔者观点与二审法院相同,即“恋爱交往期间,恋爱的一方为了增进感情表达爱意,主动对日常生活消费开支给予支持或者购买赠送一些物品并不违反情理”其转账性质显然不属于不当得利。至于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则需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待。就本案而言,一审法院之所以支持男方追回款项,究其根本在于一审法官认为女方在谈恋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为一例典型的返还原物纠纷。在实际生活中,父母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于对子女的信任与依赖,将财产交由某一子女管理,系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他人不得干涉。司法实践中,如果子女代父母保管财产,却违背父母意愿擅自将财产据为己有的,当父母要求返还时,若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属于赠与,那么子女就违反了保管义务,法院通常判决子女应当返还。而 [...]
夫妻一方去世后,在未分割遗产下,另一方擅自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过户与其中一个子女,该行为是否有效?对此,司法实践有二种截然不同观点。本文引用两个案件都来源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两个案情高度相似,最终判决却截然不同。 一、处分行为并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赠与合同应为部分有效,而非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2437号民事判决 [...]
家事诉讼是家庭内部矛盾高度激化的产物。诉讼某种意义上也是比拼双方的应对策略、招数、手段。有些案件其实就是当事人自行设计的,法院判决则能最终检验双方胜负。蔡律师下面讲述的这个案例,个人就认为有布局之嫌。 一对再婚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有其子女,婚后未再生育。女方在案发前已离开男方家庭很久,但双方未办理离婚手续,男方体弱多病独自艰难度日。女方后续听闻男方婚内房屋拆迁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中,原告主张返还恋爱期间转账款项多是以附条件赠与和民间借贷为由。但本案原告却是另辟蹊径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转账款项。一审法院虽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实际上是以附条件赠与为由支持而非以不当得利为由支持。对此,二审法院并没有对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进行过多论述,而是回到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以“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