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更好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

据统计,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入库案例达到3711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例14件。现将每个案例的裁判要点及案例编号整理如下,欢迎转发分享。

1、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编号:2016-18-2-014-001 / 民事 / 离婚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19 / (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2、参考案例

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14-2-021-001 / 民事 / 亲子关系纠纷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31 / (2021)赣08民终2727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3、参考案例

王某诉彭某等、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14-2-025-001 / 民事 / 收养关系纠纷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25 / 二审】

裁判要旨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维护其亲权。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4、参考案例

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01-2-015-001 / 民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2.03.31 / (2022)最高法民辖74号 / 其他】

裁判要旨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参考案例

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编号:2023-07-2-012-001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最高人民法院 / 2023.02.15 / (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 / 再审】

裁判要旨

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6、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2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6.28 / (2022)豫04民终163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7、参考案例

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3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1.30 / (2021)苏05民终1030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不论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时,共同生活时间均是重要的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登记结婚后仍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考虑到办理结婚登记以及短暂同居经历对女方的影响、双方存在共同消费、彩礼数额过高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大部分彩礼,能够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8、参考案例

祝某某诉戴某某、白某某、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4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吉0403民初1158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虽然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但已生育一子。孕育子女对女性生理、心理均会产生较大影响,基于这一因素,应对彩礼返还数额予以酌减。同时,戴某某、白某某、戴某是共同家庭成员,共同接受、支配该彩礼款。戴某某接受彩礼款15万元的行为可视为三人的共同行为,故应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9、参考案例

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2-005 / 民事 / 婚约财产纠纷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2022.12.29 / (2022)闽0128民初5080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10、参考案例

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2023-07-2-015-001 / 民事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6.21 / (2023)京03民终2580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1.协议离婚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无过错方在民法典实施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时已经超过原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的一年期间,从维护民事主体权益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三个更有利于”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有利溯及原则,适用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11、参考案例

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

【2023-07-2-016-001 / 民事 /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2.27 / (2021)甘04民终1582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12、参考案例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2023-07-2-022-001 / 民事 / 抚养纠纷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4.26 / (2022)赣10民终251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13、参考案例

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2023-07-2-026-001 / 民事 / 监护权纠纷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13 / 二审】

裁判要旨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双方均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尚在哺乳期的未成年子女无法与母亲相见,不仅阻碍了另一方行使相关权利,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该权利系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参照民法典第995条对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另一方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4、参考案例

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

【2023-07-2-027-002 / 民事 / 探望权纠纷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陕01民终14529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