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约定每年给女方经济补偿直到其再婚,前夫拖欠多年仍被判还!——广州中院案例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涉协议只将女方再婚作为终止给付条件,男方事后自行加设“提供租房凭证”的前提,是对协议内容的单方限缩,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债务总额取决于女方何时再婚这一不确定事件,各期给付随时间经过逐年独立产生,在性质上属于定期给付之债,而非总额确定的分期清偿。因此诉讼时效应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而不能从最后一期届满时统一计算。也正因如此,女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案涉协议只将女方再婚作为终止给付条件,男方事后自行加设“提供租房凭证”的前提,是对协议内容的单方限缩,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因债务总额取决于女方何时再婚这一不确定事件,各期给付随时间经过逐年独立产生,在性质上属于定期给付之债,而非总额确定的分期清偿。因此诉讼时效应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而不能从最后一期届满时统一计算。也正因如此,女 [...]
一、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物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家庭伦理和弱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着重考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即便子女因父母赠与等原因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当家庭成员之间就房屋处分产生争议时,也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状态来机械判定,而需要综合考量房屋的出资来源、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尤其是该房屋是否为老人的唯一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提示大家,夫妻财产约定是协议行为,只要双方签字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自成立时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不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这与《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所规范的婚内房产加名、赠与行为不同,后者属于单方赠与性质,房屋未过户前赠与方原则上还可撤销,而本案这种双向的财产约定则不能随意反悔。 也正因协议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期间一方出资购买、复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并排除执行? 本案复婚与否其实并不重要,由谁出资也不重要,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事实。之所以说复婚与否不重要,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而非以婚姻状态为准。即便双方没有复婚,只要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对外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实践中大量类似纠纷败诉,恰恰输在没有书面凭证。父母出于对子女信任,赠与财产时通常只作口头表示,可一旦子女婚姻出问题,这笔钱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若子女配偶主张赠与系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则举证责任便落在受赠一方,时过境迁往往难以自证清白。 《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中指定归属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前提是这份“指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两位老人相识恋爱两年后开始同居并商议结婚,仅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在此期间男方转账141万元,其中70万元签订了无偿赠与协议。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返还75万元并将时价47万元房屋变更至男方名下,加上女方之前自行返还的10万元,返还数额占转账总额的94%。女方最终所剩无几。 返还比例如此之高原因在于:双方同居时间极短,且最终未结婚,而转账金额明显 [...]
蔡律师最近在网上看到一段短视频,有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第三者返还财产时,如果遇到对方拿转账记录要求抵扣,可以从几个角度主张法院不支持抵扣,比如往来款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抵销主张不在本案审理范围等等。听起来逻辑严密头头是道,但蔡律师研究了一些实务案例后,发现情况并不全然如此,实际上更大部分的案件中,法院是支持抵扣的。 就拿入库案例冯某慧诉李某赠与合同纠纷(编号: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转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一方以非法占有或获取更多共同财产为目的,恶意隐匿、转移其控制下的财产,导致对方无法获得应有份额的行为。 一般而言,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但若一方在离婚诉讼开始前的较长时期内,将款项支取用于家庭日常开支,则属于正常的家事代理行为。该行为既无私自占有的故意,也未产生独自占有财产利益的后果,不构成恶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关键在于法院对口头约定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十五年,对男方享有公积金待遇理应知情。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男方公积金和女方名下三个经济实体均只字未提,形成了一种默契状态。在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隐藏、转移财产的情况下,互不主张分割对方财产的说法更符合常理,法院据此以高度盖然性标准认定口头约定存在,驳回了女方分割男方公积金的请求。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离异家庭常误以为花在孩子身上的所有费用均可要求对方分摊,但法定抚养费中的教育费仅限基础义务教育支出。补习班、兴趣班等额外费用通常不计入教育费,需由父母协商,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事实上整个抚养费制度遵循的都是“必要、合理”原则,仅保障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超出常规的消费则需双方协商一致。例如,直接抚养方擅自报高价兴趣班,而另一方收入有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