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家庭内部处理房屋问题时,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来判定。虽然子女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处分房屋亦需要综合考量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等因素。本案法院认为,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物权的行使应当让位于家庭伦理和弱者权益保护。产权人在处理家庭房屋时,必须兼顾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不能因为行使物权而破坏亲情。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不仅是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尊重老人生活意愿、保障晚年生活安定。
遇到此类纠纷,老年人平时要注意保留房屋取得背景和长期居住的证据,如出资记录等,并在诉讼中明确表达自己的居住意愿及搬离对生活的不利影响。如果子女有过保障居住的承诺,一定要要求他们出具书面凭证甚至办理居住权登记。而作为子女,在计划处置房屋前,应当与老人充分协商,而非直接以产权人身份单方面决定。如果确需处分房屋,也必须为老人提供切实可行的居住保障方案,确保他们的生活便利和身心健康。
案情简介:
戴某(85岁)系吕某之母。案涉房屋登记于吕某名下。吕某夫妇为接送孙辈上学于工作日与戴某共同居住。吕某因感房屋较小、生活不便,欲置换房屋,承诺保障戴某居住需求。戴某认为自己已在该处居住半生,邻里熟悉,就医便利,希望能在此终老。即使新居面积更大、条件更优,亦不愿搬离旧宅。因协商未果,吕某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请求判令戴某不得妨害其置换房屋行为。
法院观点:
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产权自2014年6月起以买卖方式变更登记在吕某一人名下,但该房屋源自戴某之夫(也就是吕某之父)工作单位分配而来的家庭住房,戴某对于该房屋的居住权不能仅依产权登记而定,对于戴某居住权这一问题,吕某也予认可,吕某之妻潘某1亦以书面备忘方式曾经作过保证。因此,吕某倘若计划处分讼争房屋,理应征询母亲戴某的意见,并对年逾八旬的母亲戴某居住等问题作出周全安排。原审法院依法查明并认定讼争房屋来源,再根据戴某提交的一份由吕某和妻子潘某1共同出具的书面《备忘录》等证据,从我国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和老年人长期居住环境等角度,于法于情评述了双方当事人的各项主张,最终判令驳回吕某的诉请正确,本院应予确认。
案例索引:(2021)沪01民终11902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39-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