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评析: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离婚协议约定归属该方,还需要另行过户吗?最高院:不需要!协议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后续登记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部分当事人曾经咨询蔡律师,房子本来就在自己名下,离婚协议也约定该房归自己,还要办理过户确认物权变更吗?最高院通过本案确认:不需要。在物权登记状态与离婚协议约定一致的情况下,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登记人就已经对房屋享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后续无需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婚姻期间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法律上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