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解答:电子数据原始载体遗失,其副本如何被法院认定为“原件”?
在当下信息时代,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日益广泛。其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电子数据具有易复制、易传输、易存储的特点,但也正因如此,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存在形式常相分离。原始载体一旦丢失、损坏,当事人往往仅能提供复制件。此时,该复制件还有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 [...]
在当下信息时代,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日益广泛。其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等。电子数据具有易复制、易传输、易存储的特点,但也正因如此,证据载体与证据信息存在形式常相分离。原始载体一旦丢失、损坏,当事人往往仅能提供复制件。此时,该复制件还有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年轻人初入社会时往往囊中羞涩,父母为托举孩子改善生活,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是常有之事。受传统观念影响,双方通常不会以书面形式明确这笔款项的性质。然而,一旦双方产生纠纷,该出资究竟属于赠与还是借贷,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 司法实践中,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款项定性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发生在婚后的构成对子女夫妻二人的赠与。如( [...]
蔡律师听说过这么一个案例。有一家公司,我们称之为大黑公司。该公司已负债近四百万,其股东觉得自己当初入股资本有全额投入,现在公司帐上连十块钱都凑不上,所谓资产也只有一台破电脑及一些办公家具了。那干脆申请破产了事,以方便股东干净脱身。 有大黑公司全力配合,案件也很快进入到破产程序,法院委托的破产管理人一看公司啥也没有,也谈不上什么按比例偿债,最好就是早早开完债权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司法实践对于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房产是否有效存在不同观点,通常会综合考虑处分人有无恶意、子女权益是否受到损害等因素。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案涉房屋虽是由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登记于婚生女名下,且二人离婚时并未将其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故该财产仍属于婚生女个人财产。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我们此前分析过不少恋爱期间因为转账和赠与引发的财物纠纷,目前法院基本认为大额转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小额为增加感情的一般性赠与。本案恋爱一个月即转账十一万,单看金额对于彩礼来说确实有些少,但结合恋爱时间已经算是短期大额,男方主张返还也可以理解。而女方更是语出惊人,称该笔钱款为男方所给的“包养费”。猜猜法院会怎么判? 本案一二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