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能否拒绝父母探望?——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般而言,拒绝探望更容易发生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未抚养子女一方之间,这种情况下未抚养子女一方当然享有探望的权利。但如果是子女本人,其是否拒绝被探望呢? 一、子女明确表明不愿意接受探望,如准予探望会对子女身心造成不利后果,故不宜支持行使探望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