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前遗嘱设定居住权能否生效,能否主张登记权?-北京一中院22年判决案例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继承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本案为二审改判判决,当事人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是在上诉时才提出,但相关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予以审理,故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直接对居住权事宜进行判决。二审判决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特点、居住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如何衔接、部份共有权人能否设置等居住权作了非常详细的辨析说理,非常值得法律人学 [...]
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继承律师普法专题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本案为二审改判判决,当事人主张对讼争房屋享有居住权是在上诉时才提出,但相关当事人同意在二审予以审理,故二审法院在二审中直接对居住权事宜进行判决。二审判决对当事人是否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特点、居住权在《民法典》颁布之后如何衔接、部份共有权人能否设置等居住权作了非常详细的辨析说理,非常值得法律人学 [...]
裁判要点:1950年《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即土改之前对土地的流转和处分在土改后一律作废,据此,建国前的《阄书》不宜作为确定讼争房屋产权的依据。 案情简介: 1952年3月3日,福建省闽侯县土地房产所有证(閩六字第伍 [...]
裁判要点:被告之所以在本案诉讼前选择对外不干涉原告的房屋占有状态,对内亦不要求被告之妻、子返还已收房款,从家庭内部关系的角度而言,实际上是向被告之妻、子表示愿意维持交易现状,并在经过权衡后作出了追认处分权的意思表示,以避免使被告之妻、子在当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影响家庭和谐稳定。被告这种意思表示方式符合夫妻、父子此类主要家庭成员之间的生活习惯与社会常理,能够 [...]
购房者从开发商处受让房产,购房款缴清完毕,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暂登记在开发商名下。此后开发商需资金周转等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消费者起诉要求开发商与银行解除抵押,并协助消费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能否获得支持?针对此种情形,实务审判中有两种不同观点:其一,消费者购得涉案房屋的相应权益优先于银行的在建工程抵押权,支持消费者全部诉讼请求;其二,抵押权未消灭,房屋过户 [...]
合同同时约定附条件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在所附条件未成就时可行使任意解除权 裁判要点:根据原告之妻于2019年7月9日发送给被告之妻的微信内容,其明确了按照相关约定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应当认定原告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条件,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于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被告30日后解除,即于2019年8月8日解除。 案情简介: [...]
改判要点: 1.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系股东法定义务,尤其是在认缴资本出资制度下,按时足额缴纳当期认缴出资系对股东最低义务要求,但并不排斥股东在某一认缴期内的出资超出章程规定该期最低出资限额。 2.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来讲,核实受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其应尽的基本义务,如果其明知或应知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仍接受转让,即应推定其知道相应法律后果并自愿承受。 3. [...]
改判要点:讼争《入股合作协议书》履行的前提是被告应在其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中占有31%权益份额。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前提,故其将其中15%的权益份额转让给原告并收取原告的出资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虽非合作当事人,但其在《入股合作协议书》上盖公章,为被告收取投资款提供账户,原告投资款亦是汇到公司账户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 [...]
改判要点:案涉协议中约定由公司对案涉股权转让款承担担保责任,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亦未经过全体股东确认同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第六章第14条规定,该约定对公司无约束力。 案情简介 小白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 [...]
改判要点:案涉《决定》符合股权转让的有关特征,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但案涉《决定》约定股权转让金由公司支付,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公司与股东财产各自独立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公司资本的不当减少,亦可能侵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确认该部分约定无效。《决定》约定余款30万元应于2016年6月底支付,被上诉人逾期支付构成违约,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