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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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评析: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民法典》第1122条将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的裁判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生前转移财产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属于有效处分,则被转移财产不属于遗产;二是生前转移财产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转让行为无效,则被转移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继承人生 [...]

作者: |2024/12/25|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标签: , , |福州律师评析: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死亡后可以继承遗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夫妻双方离婚后即便仍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由于我国法律现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因此双方在法律上已不存在任何身份关系,因此女方主张是受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显然无法成立。对于是否属于“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身体状况良好且退休后收入丰沃无需他人扶养,女方无权据此主张酌定分得遗产。但此种观点显然过于狭隘,扶养不应限于 [...]

作者: |2024/12/23|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一方死亡后可以继承遗产吗?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一方出具“借条”,能否主张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为借款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现今不少年轻人结婚时仍囊中羞涩,大多父母为子女能安居乐业,往往出资为子女婚后购置房产。但若日后出现纠纷,该笔款项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还是赠与?若认定为借贷,是否能追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问题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焦点。实践中一般从转账记录、借条、、子女婚姻情况等进行综合考量。部分法院认为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可以认定,即有 [...]

作者: |2024/12/20|分类: 婚姻继承, 房屋物权, 法治随笔|标签: , , , |福州律师评析:一方出具“借条”,能否主张婚后父母出资购房为借款从而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后又立遗嘱赠与女友,哪个有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之规定,最后订立的遗嘱效力最为有效。但本案在先的遗嘱是在《离婚协议》中订立,而且是夫妻双方共同订立,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性质与一般遗嘱明显不同。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且内容是双方针对人身关系的解除和财产处理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任何一方 [...]

作者: |2024/12/18|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福州律师评析:离婚协议约定去世后房子由女儿继承,后又立遗嘱赠与女友,哪个有效?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假离婚”中的离婚登记效力与财产分割效力如何认定?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为了达成特定目的共同策划的离婚行为。其本质并非基于双方感情破裂,一般来说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责任或经济风险,亦或是为了办理贷款、规避房屋限购政策等。“假离婚”同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有一定法律知识及防范心理的夫妻还会另行签署一份《假离婚约定书》等,表明其离婚和分割财产的意思是虚假的,以通过协议规避弄假成真,本案夫妻便是如 [...]

作者: |2024/12/16|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 |福州律师评析:“假离婚”中的离婚登记效力与财产分割效力如何认定?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有效吗?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对于“假离婚”的婚姻关系效力,笔者已在《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一文中阐述。对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司法实践中目前仍存在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极其严重,导致法律人士无可适从,判决乱象频出。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上不存在所谓的“假 [...]

作者: |2024/12/13|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 , |福州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有效吗?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

所谓“假离婚”通常指夫妻双方为了购房、躲债等原因办理离婚登记,但双方感情实际并未破裂,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实,假离婚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只要双方依法办理了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即解除。这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并无分歧,只是裁判理由存在不同观点而已。 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在登记机关是自愿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存在过错,鉴于婚姻登记之公示公信效力,离婚登记 [...]

作者: |2024/12/11|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福州律师评析:夫妻“假离婚”,为啥不被法院认可?已关闭评论

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所撰写假结婚案例评析文章收录于《福建律师》2024年第5期

近日,由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撰写的《为孩子异地高考与人“假结婚”,给的钱还能否要回?》一文被《福建律师》期刊2024年第5期(总第220期)收录。 期刊全文如下: [...]

作者: |2024/12/09|分类: 团队动态, 婚姻继承, 律师风采, 法治随笔|标签: , , , , |福州婚姻家事律师蔡思斌所撰写假结婚案例评析文章收录于《福建律师》2024年第5期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追求女生失败,送出的礼物和钱财还能要回来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性质可能是一般性赠与也可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甚至有可能是借款。但在追求期间给付财产性质几乎只有一种可能即以追求为目的的情感性赠与。本案原告是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但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根据致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追求者给付财产是以建立恋爱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赠与,接受款项一方显然不属于是不当得利。若是对本案 [...]

作者: |2024/12/09|分类: 实务指南, 法治随笔|标签: , , , |福州律师评析:追求女生失败,送出的礼物和钱财还能要回来吗?已关闭评论

福州律师评析: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能确认其有接受的意思即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评析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为一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的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继承纠纷案例。二审法院认为,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可向与继承或者遗产存在较为密切关系的人作出,包括继承人、继承人的利害关系人、遗产管理人等。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只要足以达到能够确认为其有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程度即可,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蔡律师之前一篇文章同样写过该观点《离婚 [...]

作者: |2024/12/06|分类: 婚姻继承, 法治随笔|标签: , , , |福州律师评析:受赠人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不限于书面,只要能确认其有接受的意思即可——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评析已关闭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