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代收款、第三方代付款广泛存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出现此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1、收款方与第三方存在关联关系,如第三方是收款方的母公司、分公司。2、收款方与第三方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3、收款方存在不法目的例如逃避法院执行。那么企业如此操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在民法层面,《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代收款、代付款行为只要经过各方当事人合意,即不会存在民事上的法律风险

民法尊重意思自治,并未对此类代收款、代付款行为进行限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各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方式达成协商一致,无论是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即代收款行为,还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即代付款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不会存在法律风险。

二、在税法层面,即便款项是由第三方收取,发票开具主体仍应为实际经营业务一方,若由第三方开具则存在虚开发票风险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三方虽系代收款,但并未实际经营业务,如果直接由第三方开票,则第三方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存在虚开发票的风险。

此外,针对第三方代收款的问题,厦门市税务局亦曾经有过解答,该解答亦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问题:我公司和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由供应商开具发票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将货款支付给其指定的第三方企业,请问这符合规定吗?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2019-07-2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上述情形中,若第三方企业只是代供应商收取款项,即代收转付,实际收款方为供应商,发票由供应商开具。且有相关文件及合同证明其真实性,可视为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情形要与当地税务征管部门沟通。

三、建筑领域存在例外,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可由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此时可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合同是与建筑企业直接签订,并且后续服务是第三方实际提供,款项也是与第三方直接进行结算的,此时可由第三方直接进行开票,并非一定要按照合同签订主体开票。

四、第三方代付款,发票仍应开具给实际接受服务一方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对此的解答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按照上述观点,即便是第三方代付款,此时发票仍应开具给实际接收服务一方,而非第三方。

但需要说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按照这个规定,付款方必须与受发方一致才能进行税费抵扣。

但上述规定出台年代较早,目前税务部门在实操中亦存在不同政策观点。如2016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016年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中对一个住宿费发票进项税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问题答复如下:

“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