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2020年,自然资源部等多部门联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明确答复: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如此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可以由子女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已无争议。

不少人认为遗赠与法定继承和遗嘱类似,但实际上《民法典》对于遗赠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做了明显区分,认为两者在物权效力上截然不同。对此,从《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被修改为《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亦可以看出。

据此,目前主流观点是认为宅基地不能被遗赠。事实上,法律之所以规定宅基地上房屋可以进行继承,只是对基于亲缘关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转的特殊认可,并不意味着在没有亲缘身份关系的人之间可以通过遗赠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设定是为了给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为了避免农村房地资源的流失,亦不宜认定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的非亲缘关系人可以遗赠取得房屋和相应宅基地使用权。

案情简介:

林立系天津市蓟州区村民,2018年5月13日,林立在他人见证,并且现场录像情形下订立遗嘱。内容为林立自愿将其于2008年建设的蓟州区平房正房五间、南倒房平房三间及院落、南跨院及地上建筑在其百年之后由侄女林建全部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林立过世后,林立其余继承人与林建就遗嘱效力问题发生争议。

一审法院观点:

林立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虽处分的为地上建筑,但该地上建筑附着在的土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王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林立生前所订立遗嘱涉及房屋处分部分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

二审天津一中院观点:

本院认为,林立生前所订立的“遗嘱”载明的内容实为遗赠,虽处分的为地上建筑,但该地上建筑附着在的土地上,与宅基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是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王某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故林立生前所订立“遗嘱”涉及房屋处分部分的法律行为应属无效。进而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基于此的一审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0)津01民终2345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

蔡思斌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