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父亲因病逝世,为继承父亲遗产,林先生提交了其是父亲独生子以及母亲已先于父亲过世的材料。但办理继承相关事宜时,却被告知还必须提供爷爷奶奶的去世材料。但林先生父亲去世已久,在当时并无正式死亡证明,林先生手头仅有墓碑照片等材料。该如何证明爷爷奶奶已去世,令其苦恼不已,遂前来咨询长期办理遗产继承纠纷的蔡思斌律师。蔡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逐一分析,为林先生理清了相关材料办理思路。

一、继承父亲遗产,为何要提供爷爷奶奶的死亡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林先生的父亲去世后,其遗产由林先生、林先生的母亲、林先生的爷爷奶奶共同继承。若子女要继承父母的遗产,就需要证明其祖辈已经去世。

二、哪些材料可以作为官方出具的“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是指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死亡的文书,一是为了证明死亡事实,二是为了确定死亡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可提交下列材料作为“死亡证明”使用: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的,由医疗单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由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通常而言,若是祖辈过世时间在上述户籍管理制度完善后,基本上都可以获取到相应证明材料。此外,出具上述材料主体基本具有“官方”属性,证明力亦相对较高。

三、其他可以作为“死亡证明”的材料

若是能够提供上述官方的“死亡证明”那自然是最好,但继承案件中,有些当事人祖辈去世距今久远,有些甚至是在解放前就已过世,那当事人基本难以取得上述官方“死亡证明”材料,此时就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足以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材料,下列材料也可以作为“死亡证明”使用:

1、被继承人或相关亲属的人事档案。人事档案中基本上会记载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信息,如父母已过世,有些亦会记载。除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外,亦可以提供相关亲属的人事档案,例如叔叔、伯伯的人事档案同样可能记载爷爷奶奶已过世的信息。

2、祖辈的墓碑、牌位等照片。不少地方的习俗里,祖辈的墓碑上都会刻上由某某子女、某某孙子所立。如墓碑上明确写有被继承人的名字等信息,亦可以作为祖辈已过世的材料。

3、前往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取证(例如: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即社区、村(居)委会出具死亡证明材料以及由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出具死亡证明材料来相互印证。)通常来说,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村委会等组织,亦会了解其父母的死亡情况,有时亦会配合出具相应证明。

在处理遗产继承的案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证明材料办理问题。林先生案例展示了在缺乏正式祖辈死亡证明的情况下,如何开具其他合法材料进行证明,并确保遗产的合法继承。福州继承律师蔡思斌以其丰富办理遗嘱继承案例经验,为林先生提供了寻求社区证明、调动人事档案、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拍摄祖辈的墓碑、牌位照片等多种材料开具方案。由此可以得知,在此类继承案例中,当事人如若无法提供直接证明祖辈已过世的,亦可通过诸多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的形式予以证明。

福州律师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