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法律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院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述文件发布后,司法实践中亦有法院以此为由裁定再审,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辽民申5273号案件,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除外。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第十条“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之规定,对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第24号指导案例案件基本事实、争议焦点及法律适用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同案同判的理由,原一、二审法院未予论述说理,应参照该指导意见重新予以审理。

但需要说明的是,上文所提及案例并非一般案例而是指导案例,

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必须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回应。但目前最高院人民法院仅发布224个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中与指导案例案情相似的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大部分案件基本都无法直接提交指导案例作为参考。

虽然实践中,还广泛存在公报案例、《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等参考案例。但此类案例与指导案例在法律效力层面截然不同,

即便是将此类案件提交法院,按照上述规定法院仅是“可以通过释明等方式予以回应”并非必须回应,更是无需在裁判文书中回应。如(2021)兵民申425号,法院认为:徐凤林提交的案例非指导性案例,二审庭审中已经向其予以释明,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程序违法的情形。

关于如何提交案例检索报告,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或是律师会直接将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但证据针指的是与案件直接存在关联的书证、物证、电子资料等材料,因此案例检索报告不宜作为证据提交。

大多情况下,律师或者当事人通常是将案例检索报告作为参考资料提交法院,但作为参考资料提交,也就意味着法院有可能不会将相关材料附卷。因此如何案件存在多个诉讼程序如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建议每个阶段都重新提交一份案例检索报告。

此外,提交案例检索报告时,还应当附带提交相关案例的判决书全文,并在判决书中将重点内容用颜色和记号笔划出。

关于提交案例的顺序,一般是根据《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项“类案检索范围一般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的顺序进行提交,即(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典型案例及生效案件>(高级法院)参考性案例及生效案例>上一级法院及本院生效案件。

蔡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