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尚未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法院能否判令开发商将权属登记材料交予购房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6
改判要点:审核办理房屋总登手续是行政机关的职能,如开发商未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办理讼争房屋的权属证书相关资料交付购房者,法院将难以强制执行,故一审判决对此表述不当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9日,张平与大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张平向大白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房屋一套。合同第八条约定:大白公司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符合约定条 [...]
购房人与开发商均有违约情况,根据公平、利益均衡原则双方违约责任均不予支持-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5
改判要点:大福公司作为出卖人应当履行按时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大福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符合条件的案涉房屋交付给小琴,但根据大福公司的陈述,其逾期才具备交房条件,大福公司的行为亦构成违约。大福公司抗辩因小琴逾期付款,其无需交房。但拒绝交房与是否达到交房条件属于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大福公司确因小琴逾期付款拒绝交付房屋,也应按法律规定及时告知买受人。因此,鉴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结 [...]
《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可作为变更逾期交房违约金诉讼时效起算点的依据-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4
改判要点:在《商品房延期交付通知书》中,公司已明确承诺在办理产权总登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故可以认定本案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时效自办理产权总登时起算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18日,郑中山、罗玉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合同第八条约定“小白公司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郑中山、罗玉使用”。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自本 [...]
案件审理过程中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法院应当如何处理?-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2
改判要点:案件审理过程中,买受人逾期未归还贷款时间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3年,张毅与小白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仓山区某房屋。合同签订后,当日张毅支付了首付款668000元。2013年10月17日,张毅作为借款人及抵押人,小白公司作为保证人,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作为贷款人,三方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张毅向建设银行福建分行商业贷款 [...]
购房者向他人转账“抵偿工程款”不构成支付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1
改判要点:购房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购买案涉商品房的具体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与开发商另行达成合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案外人系代开发商收取购房首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24日,小白公司与陈琳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商品房,房屋于2015年9月6日办理预告登记至陈琳琳名下。小白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陈琳琳邮寄一份律师函,要求陈琳琳在收到律师函之日起3日内补齐首付款 [...]
购房人偿付多数银行按揭贷款,开发商诉求违约收回房屋显失公平!-19年福州中院改判案例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
改判要点:1.开发商自愿放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要求购房人承担因合同解除的违约金的诉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对此予以照准。因开发商不再主张解除案涉合同及合同解除的违约金,故对于开发商要求购房人配合办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注销手续及搬离案涉房屋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2.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