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拥有二十年的执业实战经验,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知名福州房产律师,对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纠纷、房屋继承、赠与、房屋分割、拆迁房屋争议、相邻权等房屋各类纠纷案件,有着独到的研究及丰富的办案经验,精通各项房产法律实务,同时也提供房产交易陪购、房屋买卖合同制作、二手房款监管、纠纷交涉等多项法律服务。 蔡律师充分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专注于审判大数据研究,开设《福州房地产审判观察》专栏,已收集福州地区近年海量的商品房买卖、二手房买卖及中介、房屋继承、赠与等涉房屋争议判决书,并对该数千份判决书分门别类、区分专题,不断展开实务研究、深入分析,对相关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的审判规律、裁判规则等有较深入的掌握,大幅提升了蔡律师团队办理房产案件的办案效果。

/房屋物权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都约定房子归我,为何还被法院查封?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房子明明约定归我了,为什么法院还能查封?这是很多当事人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的第一反应。王某与张某于2020年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案涉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但房屋登记并未变更。正是因为没有变更,才最终导致了败诉。 在法律上,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产生物权公示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本案中不仅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协议同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后个人借款单独买房,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婚姻财产关系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以法定共同制为原则、约定制为例外。若无书面财产约定外,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案涉房屋购置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特别财产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女士所称“个人借款购房”,涉及的是购房资金来源及债务性质问题,与房屋本身的权属认定属于不同层面。婚后购房主张个人财产,须有明确约定或能证明资金完全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约定底价240万,卖出275万,35万差价归中介个人?法院:利用中介地位赚差价,约定无效!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产咨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通过公司促成交易并约定中介费由买方承担,另一方面又以个人名义与卖方约定底价及超出部分归其所有,实质是在同一交易中“两头吃”——既向买方收中介费,又向卖方赚差价。李某未向黄某充分披露市场行情和交易细节,其底价约定建立在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上,即便黄某在通话录音中曾表示同意,也不能改变该约定违背忠实义务的本质。因此法院认定该约定因违反公序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子女登记为产权人,可以不顾父母随意处分房产吗?——相关案例集成

一、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在家庭内部关系中,物权的行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让位于家庭伦理和弱者权益保护。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着重考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即便子女因父母赠与等原因被登记为房屋产权人,当家庭成员之间就房屋处分产生争议时,也不能仅凭不动产登记状态来机械判定,而需要综合考量房屋的出资来源、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尤其是该房屋是否为老人的唯一住所等关键事实。 产权人在处分家庭房屋时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期间买房、复婚后登记双方名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期间一方出资购买、复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能否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并排除执行? 本案复婚与否其实并不重要,由谁出资也不重要,关键在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这一事实。之所以说复婚与否不重要,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而非以婚姻状态为准。即便双方没有复婚,只要房产登记在二人名下,对外就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的存续或中断,影响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 [...]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婚后父母出首付款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认定赠与双方但不均分

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的性质和份额如何认定。关于赠与对象的判断,关键在于出资时的意思表示,而非不动产登记状况。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款项转移时即已形成,事后在诉讼中父母出具的“只赠与己方子女”的说明难以得到法院采信,出资时父母未作明确约定的,原则上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对于分割方式,法院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并未按均等原则简单分割,而是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