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约定可以变更子女姓氏,能否得到法院支持?——福州律师推荐阅读

  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过程中,为了避免将来因子女姓氏问题发生纠纷,通常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氏”或是“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协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配合办理变更子女姓氏的手续”。对于前者的法律效力自是不必多谈,《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已有明确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