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后能否向公司追偿–最高院改判案例

法院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然后判决股东应对公司高达三亿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后续案件进入执行,法院最终执行了股东对公司的100%股权,将公司股东变更成债权人。后原公司股东认为公司实质受益三亿多,要求变更后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结果一二审判决却截然不同。 本文所涉案件虽历经西安中院一审、陕西高院二审、最高院再审,但案情其实不算复杂。笔者根据最高院判决将案件相关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