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法人之间是否存在现金支付的判断规则——北京三中院判决大三环公司诉南粥北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公司类法人之间是否存在现金支付的判断规则 ——北京三中院判决大三环公司诉南粥北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公司类法人之间的现金往来款项应审慎认定,不能仅凭一方在另一方开具的支出凭证上签字,就认定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现金。应根据现金支付的领域、金额大小、现金来源、保管、提取、支付时间、地点、人员和财务记账手续等,来综合判断现金支付的事实是否发生。     案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