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刑案律师:贩毒案件中“数量引诱”情节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

 

关键词:贩毒  数量引诱  主观意图  具体行为 

裁判主旨:对于特请介入的数量引诱的情形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若行为人案发前具有贩毒行为,且本身具有组织大量毒品交易的能力及主观意图,不属于受特情人员引诱才实施贩毒行为的情形。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黄某为戴罪立功,与掌握被告人张世祥贩卖毒品线索的“阿某(另案处理)一同到公安机关举报,并表示愿意配合抓捕张世祥。张世祥在“阿某与其联系购毒后,答应贩卖12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阿忠,总价为13200元。同月15日,“阿某、黄某应被告人张世祥的要求,将3000元购毒资金汇入张世祥指定的农商银行账户(账号:×××8851)。后张世祥携带三包毒品,从福建省龙岩市乘私家车来到本市机场附近的合佳酒店,途中,被告人张世祥通过手机联系,与“阿某、黄某商定增加50克毒品交易数量。当日17时许,张世祥到达合佳酒店210房间,并将毒品交给“阿某、黄某,当黄某欲下楼取购买增加的毒品毒资时,民警冲击现场并抓获张世祥,并当场缴获毒品疑似物三包、毒资10200元。

 

法院观点:

厦门中院:被告人张世祥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6.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世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世祥毒品犯罪的数量、性质、情节、后果,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部分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世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千元。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红色手机1部、银行卡1张予以没收。 

福州刑事辩护律师蔡思斌评析:

行为人实施数量较大的毒品犯罪与特情人员的引诱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即只有行为人放弃原先较小数量而选择更大的毒品数量是特情人员引诱造成的,才符合“数量引诱”的条件。显然,本案中被告人实际拥有和欲贩卖的毒品数量超过了特情人员提出的数量,不是特情引诱造成的。因此,本案的被告人不属于受特情人员引诱才实施贩毒行为的情形。

 

本文摘录于福州刑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刑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及其他法院刑事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此文中所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案例索引: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初5号“张世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见《张世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绮、代理审判员:刘荣秀、杨陆平),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0331)。

 

网址导引: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ad6190ae-8c18-4830-a2ca-926018ee91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