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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很多法院都是基于夫妻双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有的当事人想法比较多,在一方工资收入较高,但盈余存款却非常少的情况下,就会想着能不能参照公司经营那般,在计算出一方婚后工资总收入的前提下,再对支出项目审核后合理部分予以列支,其后得出的应有盈余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实务中,法院这种判法是非常少。

但本案却是个特例,男方是保险从业人员,收入相对较高,虽然夫妻双方已分居十余年,但二审法院最终却以查实的男方十余年保险佣金收入,再扣减男方的合理成本支出后,将核定的余额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法院也有考虑男女双方个人因素及具体情况,并没有进行均等分割,大体按照二比一比例进行分割。这确实是一个办理离婚案财产分割的新思路,可以参考、借鉴,但在一般案件适用中不要抱太大的希望,毕竟这是偶发个判。

案件基本事实

1.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后于1986年2月14日生一男孩郭某2,双方于2007年分居。2016年6月22日,双方通过诉讼离婚。……3.男方为四级肢体残疾人。……原一审中,女方申请调取男方银行存款信息及公积金余额信息。男方亦申请调女方银行存款信息。……原告于2009年开始身患重病(痉挛性斜颈、双侧股骨头坏死等),常年就医诊治,花费巨大。2007年至2016年保险公司支付给男方的佣金和福利保障约184万元。

一审法院

……双方确认于2007年分居,至今已分居十余年,期间各自收入,稳定生活,考虑到原告的身体情况、被告照顾家庭情况及各自的其他收入、生活支出等情况,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存款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行分割。……

二审青岛中院判决

……关于收入问题。已经生效的离婚判决认定双方自2007年分居,2016年6月离婚,被上诉人的收入应从2007年分居计算到2016年6月。上诉人从事的保险代理工作,客户交纳的保费大多直接支付到被上诉人的银行账户,然后被上诉人再转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保险代理的工作性质决定账户内的流水绝大部分属于收取客户的保费以及涉及业务的其他款项,而且几个账户间还存在互相转款的情况。上诉人简单的将所有账户的进项相加得出上诉人的收入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除了从事保险代理工作还存在从事其他工作取得收入的可能性,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的收入来源是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支付的佣金和福利保障。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6年被上诉人的佣金和福利保障约184万元。

男方于2009年开始身患重病(痉挛性斜颈、双侧股骨头坏死等),构成四级肢体残疾,为了维系身体的康复和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进行按摩恢复治疗和雇佣保险助理符合被上诉人的身体需求和工作需要,2007年至2016年男方费用支出情况本院估算如下:推拿理疗18万元(2500元×12月×6年)、保险助理约37万(4000元×12月×6年5个月)、日常生活支出30万元(3万×10年)、自费药费约3万余元,共计约88万元。184万收入扣除上述必要支出后男方应剩余9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平均分割双方各应分得48万。

考虑到上诉人分得房屋面积大于被上诉人分得房屋面积2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2万元计算上诉人多得44万元。分居后两套房产一直由上诉人控制,虽然被上诉人无法提交证据证明上诉人出租房屋的收入数额,但上诉人出租房屋也存在一定的收入。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家庭暴力,综合考虑到上诉人属于女性,在分割财产上应当予以照顾,但被上诉人属于肢体四级残疾,也应予以考虑,本院认为,对于男方应剩余96万元以男方分得66万元,女方分得30万元为妥。

案例索引:(2020)鲁02民终1235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