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为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就本案而言,2400万绝非小数字,已远远超出了一般房屋的价款。本案事实确有违常情,男方既是全款买房,如不想让女方分得财产,根本无需《离婚协议》特别约定房屋归双方共同共有,还约定支付女方1500万元补偿款。因此本案亦无法排除是男女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男方父亲作为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法院在数额如此巨大且无证据证明是赠与关系的前提下,结合借条认定双方构成借贷关系显然更为合理。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男方为图快速离婚,表面上同意给女方补偿1500万,其实通过离婚协议布下法律陷阱,最终达到离婚却不需要任何补偿的目的。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双方《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约定女方可取得1500万补偿款,女方从房屋中获益,显然应当认为相关债务已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无论依据原《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还是《民法典》规定,该笔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既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正常而言女方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本案判决特殊之处在于,法院基于利益衡平原则认定女方只需在获益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到底是保护女方作为债务人的利益,还是损害了女方权益,这可是有争议的。

案情简介

刘双成与刘勇系父子关系。2016年12月7日,刘双成向刘勇转账2400万元,2016年12月24日刘勇向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全款购买了上海市曲阜路66弄某房产。

2017年1月23日,刘勇与张燕登记结婚。2017年4月5日,刘勇与张燕登记离婚。离婚登记当天,刘勇与张燕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书载明:……男方购买的上海市曲阜路66弄某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双方通过协商后约定该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和女方各占一半产权,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给予女方1500万元(壹仟伍佰万元)补偿款”

2020年2月,刘双成持有刘勇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将刘勇、张燕诉至法院,要求刘勇、张燕连带偿还其借款本金198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双成持有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父亲刘双成现金2400万元(贰仟肆佰万元整)用于上海购房,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

一审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刘勇就案涉款项向刘双成出具了借条,双方就案涉款项形成借贷合意,后刘勇实际收到并使用了案涉款项,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借贷行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刘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本案中,首先刘勇购买房屋时间为2016年12月底,其与张燕在2017年1月23日即登记结婚,刘勇将案涉房屋用于其与张燕婚后共同生活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次,在刘勇与张燕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刘勇个人名下房屋先通过约定转化为刘勇与张燕的共同财产,随后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将房屋价值一半1500万元补偿给张燕,刘勇与张燕将刘勇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与其二人将共同财产分割的行为,属于连续性但可区分的行为,刘勇与张燕约定将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表明刘勇将购房所欠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随之其个人债务亦转化为其与张燕的共同债务,故本案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情形;第三,张燕与刘勇婚姻存续时间较短,仅有两个多月,其二人在离婚时将本属于刘勇个人的具有较大价值财产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分割,同时约定如刘勇未能按时向张燕支付1500万元补偿款应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如刘勇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补偿款则该房产归张燕所有。刘勇与张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要求刘勇向张燕所负的义务明显高于一般离婚协议,亦不能排除其二人存在借助离婚协议损害债权人刘双成利益的情形。

据此,刘双成主张张燕对刘勇所欠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但同时,张燕对刘勇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其在离婚时分享了刘勇个人房产的利益,故张燕承担债务的范围应仅限于其接受财产或受益的范围,张燕基于离婚协议获得房屋价值一半补偿款共计1500万元,故张燕应在1500万元受益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关于张燕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房产虽然购买于婚前,但购买时间与刘勇、张燕二人的结婚时间非常接近。刘勇与张燕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载明,案涉房产,“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通过协商后约定该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男方和女方各占一半产权,离婚后,该房产归男方个人所有,男方给与女方1500万元补偿款”。从协议约定内容可以看出,刘勇与张燕在离婚协议中首先确认了案涉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归双方共同所有这一事实,由此可以认定刘勇购房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张燕在此过程中实际受益。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认定刘勇的个人债务转化为了其与张燕的共同债务,并无不当。张燕所称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张燕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张燕实际获得1500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系对双方共有的房产分割所得,由此可以认定张燕从刘勇购房所欠债务中实际受益1500万元。离婚协议关于该补偿款逾期利息的约定,系双方就协议履行所作出的权利义务安排,不宜认定与刘勇购房所欠债务有关,也不能据此认定张燕通过刘勇债务获益也包括该逾期利息部分。因此,原审法院基于利益衡平原则,认定张燕所应承担的共同还款责任以1500万元为限,并无不当。

索引案例:(2020)豫民终1413号,以上涉及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