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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本次评析案例只涉及一个法律争议点。遗嘱全文由立遗嘱人自书,内容亦符合法律规定,在落款时间上仅署明年月。如此,该遗嘱是否具有效力?

案件当事人辩称涉案遗嘱未写明落款日期属轻微瑕疵,仅凭轻微瑕疵即判定涉案遗嘱无效并不符合立法本意。规定自书遗嘱注明日期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判断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及在存在多份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设立遗嘱的时间,确定哪一份遗嘱才是遗嘱人最终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张某4生前作出了与遗嘱内容相矛盾行为的情况下,确认遗嘱有效是法院判例的普遍观点,应结合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不能单纯因遗嘱形式的瑕疵否定其效力。

可一二审法院对当事人该观点均不认同,均直接判定该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无效。

一审法院:自书“遗嘱”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均要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但本案该份“遗嘱”空缺了书写的具体日子,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故该自书遗嘱应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是否有效不以立遗嘱人是否懂法为前提,故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二审上海二中院判决:遗嘱是当事人死亡前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其个人事务,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兼具人身性、财产性,具有较一般民事行为更为严格的法定性、严肃性。此系现行法律规定明确列明各种遗嘱形式并详细规定各种形式的遗嘱应满足的形式要件的正当性理由。遗嘱行为的要式性表明形式完备对遗嘱能够产生法律规定的遗嘱效力具有决定性意义。涉案之自书遗嘱只表明年、月,签署日期不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一审法院认定无效,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2022)沪02民终8108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