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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蔡思斌评析:离婚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与离婚密切相关,具有不可分性,如有赠与给子女的内容不能等同于一般性赠与,不能随意撤销。这基本是法律人通识了。但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外,双方又重新就原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重新修改或补充条款,该补充协议能否具有离婚协议书的效力,是否仍然按照婚姻法编及相关婚姻司法解释处理,而不是适用民法典合同法编。这在实务中应该有一定争议。但杭州中院在本案中给出了明确回答,认为补充协议本质上仍然属于离婚协议书的一部份,仍然应适用婚姻法规予以认定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及撤销。

蔡律师个人非常认同杭州中院裁判,在后续婚姻事务处理中亦可本着该案例观点,灵活设置离婚协议补充条款。当然,仍然要提前告知当事人,这是地方法院裁判观点,虽说较具参考借鉴价值,但仍然会有一定的效力风险。

案件基本事实:

2007年12月女方、男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在女儿参加工作之前抚养费全部由男方承担,每年不低于15000元;婚后共同房产有二,其一为杭州房屋,……上述两处房产归男方所有,按揭贷款余额由男方自行偿还,女方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

2009年,男方向女方转账15万元,女方予以确认并注明该抚养费系从2010年开始计算。

2011年9月9日,女方、男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一份,约定“经双方协商,对原离婚协议中第6条中杭州房屋的产权归双方共同之女所有,于女儿工作之时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不用支付抚养费。”

经女方配合,杭州房屋于2011年9月15日登记在男方名下。

后双方争议,女方请求判令杭州房屋归女儿所有,男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

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有否效力?男方能否撤销?

一审法院: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女方、男方之间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协议补充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二审杭州中院:男方在《离婚协议补充条款》中对案涉房屋作出的处分属于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男方自愿将其名下的案涉房屋赠与女儿所有,其意思表示明确,应确认有效。

……《离婚协议补充条款》是男方、女方对双方《离婚协议书》中相关条款的变更,本质上仍属于离婚协议,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作出安排而订立,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达成的协议,其中的各项条款构成了离婚协议的整体,密不可分。相关条款均依附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其中夫妻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不同于单纯的财产赠与,在法律适用上,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类赠与条款非因法定事由,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或撤销。

案例索引:(2019)浙01民终10843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