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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案例普法专题

 

这是一个很老套的民间借贷案。判决书很多要素其实与案件裁判结果无多大关联。蔡律师尝试将案件最大简化,列明要素,以案件推理及裁判异同点为着力点,让当事人及律师同行有所借鉴。

债权人至法院起诉夫妻,要求夫妻共同偿还借款93000元及相应利息,相关由丈夫出具的借条、借款实际履行、借款结算等证据都非常齐备,对于丈夫借款事实各方无异议。

案件争议点主要在于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有参与还款已认可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并提供了2018年3月7日,债权人发微信给妻子:“丈夫天天骗……都是固定日期结息的。还每次都这样。”妻子回复:“2700,过几天我收一些手续费再给你。”2018年3月9日,妻子向债权人支付2700元。债权人陈述该2700元系利息。之后,妻子分别于2019年1月27日、2019年5月1日、2019年6月3日、2019年10月11日向债权人支付20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丈夫向债权人的借款行为发生在其与妻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也向债权人支付部分利息并偿还部分借款,表明其对借款知情,并以其行为进行了事后的追认,可以认定丈夫的借款行为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后妻子不服上诉,并提供了双方部份短信记录作为新证据提供:2019年11月5日,债权人发短信给妻子:“你好!上个月的到现在都还没转给我。今年到目前为止共还3次,共计4000元。”妻子回复:“10月不是有转给你吗?钱不是我借的……他一分钱没有给我,我还这样节省给你钱已经很不容易了!要不你直接找他要”“你不要搞错了,我不是债主,我也没承诺每个月都能给你……你自己也应该清楚这个还钱的对象是谁”“我是要你认清事实,我不是借债人,你该要的人是他不是我,白纸黑字也是借债人签的,我能还一点是一点”。

 

二审厦门中院最终认为:综合分析本案,半年时间,丈夫共向债权人借款15万元,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债应承担举证责任。

虽然妻子曾向债权人偿还讼争借款,但是妻子并未在案涉《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上签字,且在债权人要求妻子还款的聊天记录中,妻子多次表明“我不是借债人”“钱不是我借的”“他(丈夫)一分钱没有给我”“他一分钱没有给我,我还这样节省给你钱已经很不容易了”,故,一审判决仅通过妻子的转账行为,即认定妻子有对丈夫所借讼争债务追认的意思表示,依据不足。

本案一、二审中债权人均未能举证证明讼争债务用于丈夫与妻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亦无法证明负债期间丈夫家庭存在购置大宗资产、归还家庭大额负债等家庭大额支出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讼争债务应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更正。

 

福州律师、福州借贷律师蔡思斌评析:法院裁判思路可以理解,在妻子有明确证据否定自己不是共同借款、否定不是借款人,主张应该找丈夫要,而自己只是表示能还一点是一点前提下,确实不能单纯依据还款记录来确认妻子认可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按照蔡律师个人理解,近年来包括最高院在内的各地法院亦秉持该观点,认为只有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即构成自认意思表示,而要有其他更充分的证据予以认可。

这是个比较大的转变,也更有利于衡平债权人与借款夫妻方的利益。借钱需谨慎,要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最保险的方法就是让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其他都存在风险,望谨慎采用。

案例索引(2022)闽02民终665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