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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离婚律师、福州婚姻律师、福州家事律师普法专题

案情简介:男方与女方结婚时签署一份协议,确认女方因婚前买房首付、装修、家电等累计25万元整,若双方离婚,男方应归还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该份协议签署时间男方主张是婚后签署,女方主张是婚前签署。

双方于2021年7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7月27日当日付清。

期间,2021年7月21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7万元,2021年7月27日,男方通过微信向女方转账9万元,当日,男方通过支付宝分两笔向女方转账1万元及10万元。

 

女方很有意思,想法也很奇特,估计一般律师都想不出来。女方认为男方7月21日及7月27日汇款都是婚内给付的,不是支付上述二份协议的款项,只有男方于2021年7月27日支付宝支付的10万才是离婚协议约定的补偿款。故女方至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25万元欠款。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女方提供协议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及两份协议的关系及如何履行问题。

第一,关于女方提供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认可协议系本人签署,是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无论协议在婚前还是婚内签署,该份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男方应归还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现女方、男方已办理离婚手续,故男方应给付女方250000元。

第二,关于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认定问题。女方、男方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内容真实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并依法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约定“财产问题:无,……其他:小型轿车一辆男方所有,号牌号码:辽A×××**品牌型号:丰田牌。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7月27日当日付清。”故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给付女方100000元。

第三,关于两份协议的关系及如何履行问题。女方提供协议是婚前或婚内双方对夫妻财产的约定,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对夫妻财产进行分配而达成的协议。男方未提供证据证明两份协议存在重叠或者包含关系,故男方均应履行相应义务。女方、男方向民政局提出办理离婚手续后的冷静期内,男方向女方转账70000元,离婚当日男方向女方转账200000元,现女方主张其提供的协议系婚前签订,男方应当另行支付250000元,女方未能就男方向其支付270000元做出不是履行协议中约定的250000元的合理解释,根据两份协议约定,男方应给付女方共计350000元,故男方应当另行给付女方80000元。

 

二审沈阳中院: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男方、女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若双方离婚,男方应归还女方人民币25万元整”,双方均认可协议系本人签署,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女方、男方离婚时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型轿车一辆男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2021年7月27日当日付清”,男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存在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婚前签订的《协议》及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认定男方应给付女方共计35万元,因双方均认可男方已经给付女方27万元,故男方应当另行给付女方8万元,一审该项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福州婚姻律师蔡思斌评析:这个案件对于当事人其实意义挺大的。本案表面不复杂,但体现的婚姻约定效力、离婚协议效力、二份协议是否重叠及包含等问题值得当事人学习借鉴。

重点有三个:

1、夫妻之间无论是婚前或者婚后签署的财产约定是有效力的。

2、离婚协议书除非能证明受到胁迫及欺诈,否则都是有效的,相关补偿条款法律肯定支持其效力。

3、二份协议存在重叠或包含关系的一定要有明确表述,否则视为不存在包容关系,相关款项应各自支付。

如果本案当事人当时有约定:男方向女方补偿支付10万元,除此之外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案件结果又是另外一个样了。

 

案例索引(2021)辽01民终17987号,以上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