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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100万元,后男方未支付,女方提起诉讼。女方起诉时,仅主张要求男方支付50万元,几年后女方又对另外50万元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分开起诉。男方则认为女方第一次起诉时就已经放弃了另外50万元。究竟谁的说法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案情简介:

因夫妻感情破裂,男女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离婚后的经济补偿承诺:由于此次离婚是男方提出,男方承诺,离婚之后一年内,陆续支付女方经济补偿1000000元。此后,男方再每月向女方支付50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女方重新组建家庭为止。第五条约定:结婚以来有九年多男方没有给女方交过工资,所以女方接受补偿。

女方于2015年10月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0000元。法院判决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金500000元。男方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应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男方在承诺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女方,按约定经济补偿金是1000000元,但女方仅要求男方支付500000元,是女方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7月5日,女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0日,男方与女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真实上述一二审判决及执行案,给付乙方经济补偿300000元。离婚时男方承诺自愿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补助费5000元包括经济补偿时,女方表示结婚后,其中有近十年男方没有交过工资,才接受补偿(协议第五条)。离婚后女方没有向男方索取过生活补助费。现女方以男方真实履行为前提,同意放弃《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关于离婚后至女方重组家庭前,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5000元生活补助费的条款,不会向男方起诉索取生活补助费。后该执行案件终结。

现女方就另外50万提起诉讼,并提交2016年7月28日、2017年1月28日、2016年6月25日短信、短信截图、微信截图、民事答辩状等证明其就另外500000元向男方主张过权利,男方对此均不予认可。男方提交其代理人王某与女方的录音证明女方认可放弃主张500000元,女方对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即使如女方所述,其在(2016)云26民终389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状中主张过该案涉及的500000元,但已超过三年时间,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三年内向男方主张过权利,故女方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女方在与男方的代理人通话录音中亦明确表示其在前案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张500000元,放弃了另外的500000元及生活补助等诉求。故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经济补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案中,女方与男方2014年10月8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离婚后一年内,男方支付女方经济补偿100万元;2015年10月女方将男方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支付经济补偿款500000元,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支持了女方的诉请,在该案件中并未有女方明确放弃剩余500000元补偿金意思表示的记载;且直至2021年1月20日,男方与女方才签订《协议书》就生效判决确认的500000元给付义务达成协议。同时,根据女方提交的有男方的签字及捺印的《和解协议书》中“女方收到款项后放弃追索另外500000元经济补偿,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及诉讼手段向男方追偿”的内容可以看出男方在2021年1月仍认可其负有给付剩余500000元补偿金的义务,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因此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女方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另,虽然女方在与男方的代理人通话录音中存在表示放弃另外500000元及生活补助的陈述,但此后双方仅就生效判决之执行和生活补助问题签署了书面协议,表明双方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与另外500000元处于协商过程,而最终仅就2016年6月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执行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就另外500000元的放弃问题,并未最终签署书面协议;且女方亦明确表示不放弃对另500000元的诉请。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女方放弃了另外的500000元的诉求存在不当,对女方要求男方给付经济补偿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权利的放弃应当有明确的表示及证据来证明。在上述案件中,不可否认双方在第一次起诉的50万元款项支付过程中肯定也提到了另外50万元的放弃与否问题。但遗憾的是,在双方最后于执行中达成的协议书却对剩余的50万元未有任何放弃或女方不得再提起主张的表述。倘若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以及提及另外50万元女方放弃主张或是女方甚至有表示过放弃的,应当在最后的协议中进行明确,以防止后续的不利后果与风险。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7576号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