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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时双方不想要的房产,《离婚协议》常会这样约定“坐落于某某单元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同意离婚后共同出售该房屋,所得售房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双方均分。”如果离婚后一方拒绝配合卖房,另一方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解决。当然,考虑到执行中实际操作问题,在诉讼请求中一般不会直接设置成“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共同卖房,所得房款均分等”。否则,即便判决了,执行法官亦难以通过执行程序强制让对方配合卖房。对此,福州律师蔡思斌经查阅各地法院相关案例,发现法院有如下几种处理方式,可供离婚当事人及家事律师借鉴。

 

一、判决一方配合出售房屋,但明确若未在一定期限内出售,另一方有权申请法院通过执行程序评估拍卖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6836号民事判决:本案中,双方离婚已一年七个月有余,涉案房屋仍未卖出,且刘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自2019年3月1日涉案房屋已换锁,刘某联系的买房人无法看房,故一审法院对刘某要求张某配合卖房及屋内家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所得款项清偿贷款后,剩余部分由原告享有50%;判决: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配合原告刘某将坐落在天津市西青区××镇××路××号××花园××号房屋一套,连同房内家具电器(包括三星电视一台、海信空调柜机挂机各一台、冰箱一台、两个卧室的衣柜、客厅的餐桌、茶几、电视柜、两张床)一起出售,所得款项偿还贷款后,剩余的款项双方各享有50%,如三个月内未将该房屋及房内物品出售,原告刘某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评估拍卖;

二、诉讼过程中双方竞价,房屋由价格者得,另一方支付相应补偿款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登记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离婚协议书,原、被告约定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小区××幢××室的房屋共同出售,并分割价款,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地铁未在2015年12月31日前通车,双方约定的分割房屋的条件已经达成,但因被告不同意出售房屋,故无法确定由双方共同出售该房屋并分割价款。现原告出价高于被告,故本院确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离婚协议确定的方案对被告予以折价补偿。判决如下:一、登记于原告沈某名下、共有人为被告孙某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小区××幢××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吴房权证松陵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江国用(2010)第×××××××号】房地产归原告沈某所有。二、原告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孙某上述房产折价款599531元。

三、直接判决拍卖、变卖房屋,并明确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双方各享有二分之一份额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42039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得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xx号房屋,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位于我国境内的不动产即涉案房屋予以出售并将出售后的净利润在双方之间平均分配,该约定并无违反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据此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交易相关税费和费用后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拍卖或变卖原告陈某、被告X某(中文名关某)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同福西路xx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交易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后由原被告各占二分之一。

四、双方在诉讼中达成新的分配方案,法院按照双方方案进行判决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2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本案中,原告张某、被告郑某1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檀都住房壹处卖后共同平分,房贷共同偿还”的财产处理条款,被告未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财产处理条款对原、被告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张某诉请分割案涉坐落于郯城县城区文化路11号御园3幢1单元401室,御园3幢99号的房地产,同意该房产归被告,要求被告按评估价的一半予以补偿,被告郑某1要求该房屋由被告及子女居住,可判决案涉房产归被告郑某1所有,被告郑某1付给原告张某相应的财产分割补偿款。判决如下:坐落于郯城县城区文化路11号御园3幢1单元401室,御园3幢99号的房地产归被告郑某1所有,被告郑某1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张某房产补偿款333381.1元。

 

综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仅约定“双方共同出售房屋,并明确售房款归双方共同享有”类似条款并不完整,忽视了另一方拒绝配合时续协议的履行问题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故福州律师蔡思斌建议在此类条款后明确房屋现价值及违约责任,确认若另一方拒绝配合配合出售房屋,守约方有权确认房屋归守约方个人所有,违约金折抵相应应支付的房屋折价款。当然,也可以就房屋处理约定明确的期限及超期之后如何处理等。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