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9842aaaefcd8d37f00aba9ac6037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美丽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1979年10月5日生育一女李四。李建国于1996年1月26日死亡。李一于1987年2月27日出生,李二于1988年12月16日出生,李三于1990年12月5日出生,李一、李二、李三的母亲吴虹曾与李建国未婚同居生活。

现李一、李二、李三主张系李建国的非婚生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建国的遗产。诉讼过程中,李一、李二、李三提出对于三人是否系李建国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李四不同意进行亲缘关系鉴定。

 

法院认为:

一审平潭法院:李一、李二、李三诉请继承李建国的遗产,应当提供证据证实其三人与李建国之间具有亲子关系。本案中,因李建国已死亡,无法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且李四不同意与李一、李二、李三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故李一、李二、李三无法提供认定亲子关系的直接证明。李一、李二、李三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三人与吴虹系母子、女关系,均无法单独或相互印证李建国系三人生物学上的父亲。李一、李二、李三亦未提供李建国生前对于三人身份予以直接明确的认可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就其与李建国具有亲子关系形成一个有效的证据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李一、李二、李三未能证明三人系李建国的继承人,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李一、李二、李三的诉讼请求。

二审福州中院:上诉人李一、李二、李三主张与被继承人李建国存在亲子关系,要求继承李建国的遗产,应当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现李建国已经死亡,李一、李二、李三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三人与李建国之间具有亲子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三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一、李二、李三主张一审追加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经查,王美丽与李建国登记结婚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王美丽仍为李建国的配偶,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依李四的申请追加王美丽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在继承关系中,继承人想要依照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首先需要举证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但对于非婚生子女或私生子女等,因被继承人已有合法婚姻,加之为了不留下出轨证据等,有的当事人会选择非婚生子女/私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等不填写父亲信息。若此情况,倘若父亲突然离世,非婚生子女则将因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父亲的亲属关系,无法主张继承权。

关于亲缘关系鉴定,又因被继承人已经离世,无法鉴定,如若非婚生子女想要通过鉴定方式确认身份,则必须通过与异母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等近亲属进行亲缘关系鉴定才行。但对于继承纠纷中的亲缘关系鉴定,则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若非婚生子女出生证未填写父亲,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又无法通过与其他近亲属进行亲缘关系鉴定确定身份的,将因无法证明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而无法主张遗产继承。

案例索引: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民终9517号(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福州离婚、继承律师、福州房产律师、福州公司律师、福州民间借贷律师、福州刑辩律师–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以及其他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理婚姻、继承、房产案件、公司法务及刑事辩护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蔡思斌

2022年4月29日